京晋浙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工作要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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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任务后,浙江快马加鞭赶制出“浙江方案”。按照中央要求,试点改革怎么推进,要注意哪些点?一张图全明白。

浙江先行先试有担当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岐山指出,六中全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再动员、再出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落实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实践探索的变革时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
王岐山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正是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王岐山强调,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试,充分体现了中央的信任。信任就是鞭策和考验,考校的是“四个意识”和担当精神。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把握好动态平衡,防止过犹不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王岐山赴京晋浙调研

5日下午,省委书记、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夏宝龙主持召开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三次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在浙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袁家军、任泽民、廖国勋、茅临生、汪瀚等出席会议。
夏宝龙指出,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领悟改革试点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拥护改革、真正悟透改革、全力推动改革。
夏宝龙充分肯定前一阶段工作取得的进展。他指出,在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涉及我省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具体工作基本就绪。我们要按照王岐山同志在浙江调研时提出的明确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探索实践,坚决完成好中央交付的重要政治任务。当前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列出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抓好监委会挂牌等具体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做好人员划转和业务衔接工作。要及时指导市县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按照省委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夏宝龙强调,这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性改革,必须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履行好专责。各成员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实现平稳过渡,达到预期效果。

夏宝龙:坚决完成任务

近日,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工作要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必将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试点设立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一个具体步骤。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中已将监察机关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
用通俗的话说,监察机关的位阶提高了,权责也就比以前重了。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督同级部门权威性不足。监察委员会成为与政府、司法机关等相提并论的国家机关,权力和责任更重,将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是“从严治党”向从严监察国家机关的延伸。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经验表明,有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有些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腐败没得到充分遏制。要达到反腐败“治本”的目的,就不能不对过分集中的权力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实现某种程度的权力分置,从而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将监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有利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是优化权力配置之举。
人民对于国家机关的要求,一是廉政,二是勤政,三是高效率,这三项要求就是人民寄望监察委员会所要达到的目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搞钱权交易当然要查,对于执法的规范性、政府效能也要抓起来。廉政是底线,勤政才是最高目的,把这两方面工作都管住管好,应该是监察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

监察制度改革 突出顶层设计

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此后,王岐山同志到有关省市调研指导,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目标、基本原则和试点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王岐山同志在试点工作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是监督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国家监察履行反腐败专责执法机关的性质。
可以预见,一个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为主导,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为配合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格局必将形成。国家监察机构的组建运行监察体制改革涉及两大国家机关,即各级政府和各级检察机关。改革监察体制,将政府监察、预防和检察反贪、反渎、预防等力量整合,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体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职能整合后的国家监察机构,享有预防腐败的调查权、审计权、警示权、建议权,对腐败违法违规的调查权、处分权,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权、预审权。这样的权力配置与腐败衍生、腐败违法到腐败犯罪的关联性特征高度契合,创新了非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并用的腐败治理模式。如在预防腐败方面,可结合查办案件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社会预防和技术预防,极大地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前置性,违法违规调查与刑事犯罪侦查同体则实现了反腐执法的一体化,从而形成“把纪律挺在前面”后,反腐执法的同步跟进,彰显罪(错)责相适的处罚公正原则和刑事法律的行为规制功能。腐败案件的刑事追究,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不服监察机关非刑事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诉。同时,与审计、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腐败违法和犯罪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意味着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运行的调整和优化。
监察委员会组建后,首先改变了监察的规格,即由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具有违法调查权和犯罪侦查权。这样,可实现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实施非刑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将极大地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违法犯罪的法治效能和强大威慑,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
  • 接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任务后,浙江快马加鞭赶制出“浙江方案”。
  • 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 坚决完成好中央交付的改革试点重要任务
    这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性改革,必须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履行好专责。
  • 监察制度改革 突出顶层设计
    监察机关的位阶提高了,权责也就比以前重了。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
    一个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为主导,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为配合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格局必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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