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31日电(记者岳德亮)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监督管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的情形。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意见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等情形。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改的;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主要内容已被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替代的;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失效、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被修改的;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任务或者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的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实施意见指出,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以外,初步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汇总牵头起草单位的清理建议及理由,可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步清理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将初步清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制定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箱、平台公众号等渠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征求清理线索和清理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