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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轮楼市调控中,宋都集团及其所在的杭州地区,备受关注。在宋都集团的个案中,既有众多的关联企业,又有银行和土地复杂的缠绕关系。在房价持续高企的前提下,这种缠绕不仅相安无事,甚至风生水起。但一旦丧失这个前提,开发商难免遭遇变数,银行的金融风险也将放大。由是观之,宋都集团此案,其典型意义堪称2006年楼市调控“第一案”。
尽管今年有望回笼资金3亿元左右,但2002年至2005年,宋都集团共获得银行贷款约7.8亿元,占资金进项的80%,而仅土地金和对外投资两项就支出近12亿元。如果再算上房地产贷款的利息,宋都集团的资金链已绷得很紧
6月23日上午8点30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近江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南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方置业")状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宋都集团")名誉侵权案。
在起诉书中,原告称被告曾利用南方置业的平台,两次抽逃被告关联公司苏州中都创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中都”)的注册资金总额达5300余万元。
南方置业也是宋都集团的关联企业,它们之间的利益纠葛,使得宋都集团房地产资金操作的一些手法得以曝光。随之浮出水面的,还有其在房地产高速发展时期的种种扩张之道。
目前,除了司法程序正在进行外,杭州市工商局、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商局和浙江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也都证实,已接到举报,并不同程度地介入了调查。
1亿多元规模“走钱”通道
“当时是第一次‘走钱’,宋都集团的财务总监亲自过来和我一起银行去办的。”6月19日,阮莉萍对记者说。
采访中,记者听得最多的一个词是-“走钱”。阮系宋都集团派驻南方置业的财务人员,从2003年8月南方置业成立后任职至2005年5月。
南方置业总投资4000万元,宋都集团分两次总出资2600万元,占86.67%的股份;自然人宋荣根占13.33%的股份。公司由后者承包经营并担任总经理。
南方置业实际上是一个项目公司,宋都集团和宋荣根共同出资盘下了该公司的前身及其持有的土地,并开始了两者的合作。
阮所称的第一次“走钱”,发生在2004年2月25日。
根据南方置业的工商登记资料,2004年2月20日,宋都集团第二次向南方置业注资2000万元(第一次出资600万元)。5天后,南方置业以住房开发贷款的名义向工行杭州市城站支行贷款6000万元。
该行的银行票据显示,贷款下来的当天,一笔5000万元的款项就以工程款的名义,从南方置业的工行账户打到了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的建行账户上。
也是同一天,该5000万元又被以往来款的名义打回南方置业的账户,并随即被打到宋都集团下属宋都房产账户。
上述施工单位“西溪名园”项目组的负责人向本报记者承认,当时南方置业名下的“西溪名园”楼盘刚刚开工,远没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间,这笔钱只是从其账户走个过场而已,“我当时就坐在银行等她们(指阮和宋都财务总监)来,然后给支票敲公章,根本没有看到一分钱”,而且双方都没有开具发票。
根据银行项目贷款的监管规定,项目贷款只能用于项目本身,但监管往往只限于资金的第一个流向。所以宋都集团得以以工程款的名义顺利转出资金。业内人士分析,这种通过材料商和建筑商"走钱"的方式十分普遍。
宋荣根提供、签署于2003年8月的《股东承包经营协议书》第9条显示,宋都集团和宋荣根双方曾经特别约定,南方置业的"西溪名园"房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利由宋都集团享有和支配,包括融资和抵押等。以此为交换,宋都集团向宋荣根承诺投入启动资金1500万元。
据施工单位“西溪名园”项目组的负责人和阮的共同回忆,在如此“走钱”之前,宋都集团的财务总监曾召集与南方置业有业务关系的材料商和建筑商开会,要求他们为宋都集团的走钱"提供方便"。
在同样的操作手法下,从2004年2月25日到当年9月17日,宋都集团共从三家施工单位、材料商企业和旗下另一家关联企业桐庐兴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桐庐兴寓”)的账户通道,转走南方置业账面资金1.18亿元。其中,南方置业曾以房产开发贷款的名义,向工行城站支行贷款6000万元、建行秋涛支行贷款4000万元,这1亿元贷款被转走了9800万元。其余转走的2000万元则是宋都集团在南方置业的注册资金。
阮表示,当时打回来的每一笔钱几乎都不过夜就被打到了宋都集团。
近6.8亿元的贷款进项
杭州市土地档案局的资料显示,从2004年3月8日到2006年3月29日,宋都集团及下属宋都房产用土地抵押的方式,共向银行贷款超过6.7亿元。
2004年3月和2005年5月,宋都集团将旗下关联企业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东霖”)的一块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的16万平方米土地作为抵押,先后向招行杭州市保俶支行贷款7000万元和6000万元,且在今年又以同样的地块向浙商银行贷款6600万元。
但从该地块的土地证号来看,浙江东霖是在1997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进行开发。按照《土地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果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土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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