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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发商“补偿差价”合理吗?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3-20 15:37:08) 来源: 大众日报 编辑:晓明

    近来,深圳不少楼盘开始打折,降幅从20%到40%不等,导致不少买房人房子还没到手,就缩水几十万。不少“亏损”的业主纷纷向开发商“讨说法”,要求补偿差价。媒体以之为话题,组织读者讨论:“降价补偿”的要求合理吗?(3月19日《深圳商报》)

    讨论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但笔者以为,讨论需要澄清三个问题:

    第一,购房者购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购现房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存在滞后交房与市场价的差价问题;若是期房,购房者在购房时就应对市场房价的走势有充分估计,有承担风险的足够思想准备。

    第二,购房时是否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如果没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那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有责任,购房者就有理由要求补偿或退房;否则,交易之后要求补偿就是单方面毁约,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住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保值条款的约定?若在合同中有保值条款的约定,即交房时同类房子价格下降或上升幅度达到多大,买卖双方应当互相补给差价,或者解除合同。若有这样的保值约定,则开发商理所当然应当履行合同,或给予差价补偿,或允许业主退房;否则,业主要求“差价补偿”就缺少根据。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购房者在这三方面显然都有失理据。购房者要求“补偿差价”的实质,是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这既难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此事至少给我们三个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置业必须对可能的风险有足够的预估,在房市存在泡沫的背景下,入市者更当有风险意识和责任自担准备;此外,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平等的前提下信守契约,是买卖双方的义务;其三,有损失固然值得同情,但法律却不同情无知。消费者应多向法律学习,多从案例中学习,实现交易风险最小化。

  作者: 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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