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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04-01-06 17:03

  为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订安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一、税收方面

  l、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地区的优惠税率24%、2.4%计征。

  2、对我县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凭税单由财政部问将县财项所得部分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将县财政所得部分返还5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县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分年度返还50—80%。

  4、鼓励外商投资水利、交通、电力、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安居工程、旅游开发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除享受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对其需引进的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项目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分年度返还50-80%。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利润或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已缴纳”的所得税,除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二类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所得部分。

  6、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其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前五年先征收后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生产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第十一至十五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30%。

  7、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第l、2条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减按15%征收。

  8、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一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

  9、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契税和手续费。

  10、外商在我县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者,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收费方面

  1、规范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县内其它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3、对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总投资l00万美元以下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免收。

  4、供电工程贴费及用水、通讯等开户费一律按最新标准价的70%收取。

  5、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县内住宿、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入托就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县居民相同。

  三、土地方面

  l、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2、中方企业以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合营企业,可仍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商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当年实绩经考核被确认为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在确认年度内免交。

  3、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营改造项目办理出让手续的,经确认批准后,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l)合营企业以新增土地或部分新增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土地部分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属合营企业。

  (2)中方企业以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合营企业而补办出让手续的,净出让金全额返回给合营中方。

  (3)合营中方原属校办、民政福利、劳武以及亏损企业的,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子优惠。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给予以下优惠:

  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挣出让金减免30%;

  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项目,净出让金减免50%;

  100万美元以上(含 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的项目,原则实行保本出让;

  200万美元以上(含 2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项目,再给予耕地占用税、折抵指标费、征地服务费减半收取优惠,办理出让;

  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门确定具体优惠办法。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改变出让用途投资于我县鼓励类项目,免缴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四、管理服务方面

  l、建立工作时限制度。所有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和单位,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外商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工作日,公开承诺,接到齐全的文件和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在工作日之内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作出解释。

  2、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汇管理、税务、劳动和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这些部门接到齐全的文件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城建规划、土地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卫生、涉外项目选址审批、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工手续。

  3、明确管理职责。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期发生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有关综合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投产后经营期发生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协调。如合资、合作方发生项目纠纷,由湖州市投诉协调中心安吉工作站负责调解。

  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请境内担保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浙江省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操作细则》提供对外担保。还可以直接办理对外借款,但事后须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我县主导和支柱产业,中方合作者股本金不足,各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应优先予以支持。

  6、加强政府在对外招商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增加招商投入。县财政每年从涉外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划出 50万元建立招商基金,专门用于招商工作。

  7、鼓励和支持各地、部门兴办的外资项目向开发区(县级工业园区、重点工业小区)集中。对进入上述各区的项目,其统计、考核、奖励按项目原有隶属关系、渠道不变。

  五、奖励政策

  l、积极推行委托代理招商,对受委托招商的中介单位,可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3%提取中介服务费,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2、将利用外资工作列入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

  当年新办1家三资企业,中外资金到位并企业投入正常生产者,对乡、镇按利用外资额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奖励可按当年三资企业利用外资额的数量累计计算,奖励资金由乡、镇自筹。

  3、将利用外资工作列入县级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

  对县级机关各主管部门,凡自属企业当年新办的三资企业,外方出资后,按引进外资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由该主管部门列支。对县级机关的有关综合部门,根据当年受理新办三资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资金来源除注明外,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上述办法,由县外经贸局考核,报县政府审核执行。

  4、凡引荐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含旅游项目)成功,对引荐者(除本县有招商职能的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外)的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外资额折人民币计算,引进外资额在50万美元(含 50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给予奖励,超过5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给予奖励。

  凡引荐外商投资其他方面的项目成功,视项目到位的实际外资额酌情对引荐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上述奖励的奖金,属合资、合作项目由项目单位奖励,属外商独资项目由县政府奖励。

  5、凡引进外资项目一个,外资实际到位的,奖励农转非指标一个。奖励对象为项目的中方单位和中介单位、个人。

  6、上述各奖励政策适用于县外资金引进项目。

  六、本办法由县外商投资管理局、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和落实,有关税收方面由县国家、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政发[1997]2号、安政发[1998]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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