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延续、扩展、调整、充实”的政策完善原则,近日,我县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一是新政策延长享受期限。新政策规定审批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即政策的有效期将延长到2011年。在2008年底前审批同意但未享受足3年的企业及个人,均可按规定享受足3年的政策优惠。
二是《就业援助证》发放范围扩大。新政策规定对年龄符合 “4050”条件并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取消原政策规定的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要求;对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取消原政策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限制。为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援助证》并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服务性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还可给予全额贴息。
三是社保补贴范围扩大。老政策限定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新政策取消对企业性质的限定,即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补贴,符合新政策条件的商贸服务型企业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于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每年可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四是新政策增加扶持项目。为鼓励灵活就业,新政策增加“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同时,新政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协管岗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比例应在70%以上。新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