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杭区效能办下发了《关于在区级重点项目中开展“阳光工程”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以“十公开、十不准”为主要内容,确保区级重点项目健康有序推进。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开展重点项目“阳光工程”创建活动,旨在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实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全方位监督,实现工程高质量、高效率,工程造价低廉、干部清廉的工作目标,推动全区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协调发展。意见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区级重点项目应实施“阳光工程”,每年确定若干个重点项目开展示范创建。今年列为区级示范争创的重点工程是西溪湿地三期、星桥一期保障性住房工程、石大线余杭段整治工程等7个区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具体的要求是以“十公开、十不准”为主要内容,即“审批、规划、用地、收费、拆迁、招标、采购、建设、执法、验收”十个方面的公开;“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采取强迫、授意、暗示等方式,指定用地方式、用地对象和用地价格”等十个方面的不准。
下一步,“阳光工程”创建活动各成员单位将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明确到人。按照“阳光工程”创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开展示范争创的重点工程,区纪委监察局将派驻专员,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阳光工程”的落实情况和薄弱环节,对措施不到位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协调解决办法;每个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阳光工程”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验收,将“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单位考评、干部考核、工程评优、企业评奖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运作机制,确保“阳光工程”创建活动工作目标的实现。《城乡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