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1日电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温州市政府和我市统一部署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07〕225号)精神,将在全市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现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一般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茶、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蕾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饲舍、半饲舍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牛、鸡、鸭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及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为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普查内容
1、工业源。主要调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生产产品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等。
2.农业源。主要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产、排污情况,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等。
3、生活源。主要调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
三、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2007年度。
四、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5月-2007年12月),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及经费,开展人员培训,完成对象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主要任务是开展入户普查,完成普查表审核、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7月-2009年6月),主要任务是接受上级普查机构检查验收,建立数据库,发布普查成果。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市政府成立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源普查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农业源普查办公室主要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员主要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调,经统一培训后开展入户普查,指导普查对象填写表格,现场查验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咨询和监督电话:市普查工作办公室,65850580;农业源普查办公室,65839851。
瑞安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