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7日电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科学实施大病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瑞安市医疗救助办法》(瑞政发〔2006〕14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一般救助对象[含在乡重点定补优抚对象、持有效《困难职工特困证》的家庭中的常住成员、精减武警,精减退职职工(不包括享受40%精减退职职工)、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其当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医,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部分救助30%;
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救助40%;
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低保对象按50%救助
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第五条增加第(八)项:每年给予全市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每人300元门诊包干补助经费。
三、第五条增加第(九)项:大病救助对象多次住(转)院,住院时间不连续的或跨年度(6个月内)的,可视为一次性住院予以救助。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医疗救助办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瑞安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