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24日电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乐清市将于2008年3月下旬正式启动出口收汇核销无纸化推广工作。
出口收汇无纸化核销就是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通过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发送至外汇局,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信息自动审核并完成核销,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退(免)税申报说明要求
单证申报要求:出口企业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申报时选择“核销单不齐”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核销单和进行“核销单收齐申报”操作。
核销单数据录入要求: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认真录入并核对核销单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逾期无核销单信息反馈要求: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要求
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无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纸质核销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对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核销报审,可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表发送至外汇管理局,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电子信息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下列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企业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凡涉及补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或出口收汇数据信息(核销专用联)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出口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后,应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证。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差额备查、退赔外汇、双超佣金支付、远期收汇备案、境外收汇过户等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结汇“关注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
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进行核销报告时,应注意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向外汇管理局报审,无纸质单证对应的电子数据不得用于核销报审。
用于抵扣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需按有关规定由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已在外汇管理局开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如因报审的出口与收汇差额超过5%、但平均每笔未超过5000美元差额而审核未予通过,企业需在完成电子数据报审后当日即向外汇管理局电话报告该核销报审批次号,由外汇管理局进行人工审核即可通过核销。
出口企业进行批次核销报告时,可按外汇管理局审核方式不同将2008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单证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分开报告。
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在完成向外汇管理局电子数据核销报审后,必须于次日查看是否核销信息,如发现未通过核销,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与外汇管理局联系。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数据提取出错或提取数据缺失,请及时与外汇管理局联系。
对已运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择期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通“自动审核”功能。启用“自动审核”后,如企业通过网上核销报审系统报告属2008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核销数据也可以自动核销方式通过核销,但国税部门仍要求提供纸质核销单退税联,因此,企业还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对应的纸质核销单证,由外汇管理局核对纸质单证与已核销电子数据无误后加盖已核销章。(来源: 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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