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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群众 惩防并举——
吴兴人民检察院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6-19 10:59:21)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综合 编辑:顾颖

    检察官下周一将在爱山广场现场接受市民举报咨询

    6月23日至27日,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将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依靠群众,惩防并举”,充分发动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

    6月23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将在爱山广场现场接受群众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举报,开展法律咨询,并受理反映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6月24日,检察长在检察院内接待、接受群众来访;6月27日,开展下访活动,在织里镇东盛广场现场接待群众举报咨询。上述三项活动雨天顺延。

    市民可直接向网址“http;//86572.com/2022000”发送举报贪污受贿和渎职等检举材料。或拨打举报电话2092000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拨打电话2076903。

    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惩治腐败。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主要如下: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是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主要有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人民群众发现有上述职务犯罪线索的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举报。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办对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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