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9日电 记者日前从县劳动部门获悉,为确保工伤退休人员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也为了保障工伤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衔接,从今年1月1日起,我县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予以调整,低于企业养老金平均额的要补足。
据介绍,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加金额低于本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调整额度的,可按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补足差额,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所需资金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三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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