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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民政局为无名死者索赔42万元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8-19 11:49:49)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综合 编辑:顾颖

    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19日电 今年5月5日凌晨,一名不明身份男子在春江街道遇车祸死亡,一直找不到家属。市民政局昨以原告身份替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以及支付42.6907万元赔偿款。据此案审判长介绍,民政部门为无名死者索赔,这在富阳尚属首例。

    碾死人后逃逸,死亡男子身份不明

    今年5月5日凌晨近4时,安徽人宋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从渌渚镇尖峰登城水泥有限公司驶往萧山区,途经春江街道华胜纸业有限公司路段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

    据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介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勘查,确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警从现场遗留物分析,以及查看事故发生时段监控录像,推断肇事车为装运水泥的货车。之后,又确认车辆单位,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抓获。

    “撞到人后,我下来看过,人被车后轮碾过。”宋某说,见到被撞者上半身没了,他心里十分害怕,就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之后,他换掉因车祸损坏的汽车前面板等,洗车时又清除了血迹。

    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晚,宋某为疲劳驾驶,且核载8吨的货车,实际装载了28吨,足足超载20吨,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者已经归案,但受害人是谁却成了一个谜。通过NDA检测,确认死者为男性,年龄在30至50岁之间。“在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身份的物件,我们在《杭州日报》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仍没有找到受害人的任何身份信息。”该负责人说,按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侦结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后,将此案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没有家属索赔

    在审查此案时,检察官发现受害者身份不明,没有人为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认真分析案情后,检察官们认为,死者虽然不明身份,其身份权益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对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伤亡应当给予赔偿。

    “死亡男子身份不明,因此他是否有近亲属以及近亲属在哪里一直无法确定。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没有近亲属;二是近亲属至今不知情。”一位徐姓检察员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导致死亡的,赔偿请求权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而如果无名男子根本没有任何近亲属,在火化后就永远不会有人再为他主张权利。那么,肇事者可能会因此“得利”,无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结果无名男子死了白死。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近亲属只是暂时联系不上,如果现在不索赔,则使得民事权利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既不利于相关人员的生产生活,也可能在近亲属知道情况后,因为时过境迁、肇事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而无法行使索赔权利,使得合法权利落空。

    民政部门为无名男子维权

    那么,在没有家属索赔的情况下,由谁来代替家属提起民事索赔呢?检察官们提出建议——由民政部门代替家属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赔偿。

    受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的俞律师说:“本案中,受害人的身份虽然尚未查明,但其生命健康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认为,由于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向被告人主张权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提供法律援助,代受害人亲属行使权利,使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民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法定机构,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市民政局联系后,民政局负责人对此事也非常重视,同意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昨日下午,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市民政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6907万元。

    民政部门负责人表示,受害人得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后,将代为妥善保管。

    来源: 富阳日报 作者:陈霞 仲康 富检  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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