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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为了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加快要素市场之一的人才市场建设和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才市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坚持以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宗旨,致力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权,为供需双方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人才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实行全方位开放。进入人才市场交流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的限制,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人才智力交流。
第三条
人才市场作为调节人才供求关系的社会化中介组织,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信息、人才交流、人才贮存、人才培训、人才评价、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其主要服务范围和项目如下:
1、开展人才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为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提供需求信息和政策咨询;
2、负责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人员的登记、推荐、介绍、洽谈;
3、负责人才招聘的管理工作,接受省内外用人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人才招聘,承办人才流动中有关合同的签订或鉴证;
4、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班;
5、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管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技术考绩档案,并承办相关工作,为有关人员建立档案工资、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手续、协助办理出国出境政审等人事管理业务;6、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攻关、技术咨询以及项目协作、专利转让等提供中介服务;
7、协助组织进入人才市场待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自救性技术、智力劳务活动;
8、开展海内外人才、智力的交流与合作,为出国留学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我省工作以及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务出国出境提供管理服务;9、负责人才流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10、承办有关人员的待业保险事宜及人才流动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有:
1、要求进入市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通过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国家统配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
3、辞职、辞退、辞聘、解聘、停薪留职、待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要求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要求发挥作用的离退休人员;
5、破产、撤并企业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从外地招聘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要求来我省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因私出国后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经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企事业单位需要招聘的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我省要求到国外境外工作的劳务输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9、各类自学成才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以及其他要求进入市场的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人才市场调节的人员;
10、需要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11、需要提供智力交流、智力服务、转化科技成果、专利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人才流动可以采取调动、招聘、借用、兼职、辞职、停薪留职等形式,还包括项目承包、技术转让、技术攻关、课题投标(招标)、科技咨询等形式。
第六条 人才市场以下列形式开展服务;1、日常接待、咨询、登记和牵线搭桥;
2、定期举办综合性的大型人才智力交流大会;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洽谈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等。
第七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或单位证明)即可登记交流。用人单位要求在人才市场内招聘或委托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不分所有制性质,企业交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即可办理招聘手续。
第八条 人才智力经供需双方洽谈成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对需求人才、智力的单位和要求进入市场交流的个人,按省有关规定收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和手续费。
第十条 人才市场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领导,日常工作授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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