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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在国家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机构,受用人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各类流动人员和要求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代理单位(个人)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㈠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设计。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人才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㈡人才招聘和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对人才的具体需求,代拟或代发人才招聘启事,并受托实施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等具体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帮助联系落实或组织向外地招聘引进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㈢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帮助编制和申报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和接转档案,代办转正定级手续。
㈣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㈤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的规定,
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其它有关证明。
㈥办理在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㈦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㈧按照有关协议,为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推荐就业。
㈨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收代缴失业、养老保险。
㈩为委托单位提供其他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
对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参照上述人事代理内容提供代理服务。
第七条 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单项委托代理,也可多项委托代理。人事代理应明确代理的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履历、聘用合同或聘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九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实际情况,须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与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第十条
乡镇(街道)企业、村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营机构等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由单位申请办理集团人事代理,单位确有特殊情况而不予办理的,个人应委托代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自费出国和辞职、辞退、解聘及以其它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符合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应聘到市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被企事业单位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保管。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经市、县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的其他人才交流机构是受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的工作部门。在湖的省、部属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办。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单位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不断强化管理服务功能,切实维护委托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个人)应在每年一月份携带《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到人事代理机构验证。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委托人事代理关系,其一切后果由委托单位(个人)自负。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关于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的试行办法》(湖人才[1994]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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