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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代理的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方式。嘉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嘉兴市人事局下属的人事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个人)的委托,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尊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择业权,对委托代理单位(个人)的人事工作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并承办人事方面的系列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服务宗旨是:高效、负责、规范。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为;所有在嘉兴合法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流动人员和要求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经嘉兴市人才交流中心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嘉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
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向委托单位提供与国家人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代理单位进行人事规划,如总体规模、岗位设定、人员构成等进行设计,以及人才招聘等,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委托代理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
办理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代理单位工作和发展所需,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对拟从市外调入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审查,符合引进条件者由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人事主管部门办理商调的相关手续。
(三)
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委托代理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申报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接收计划,并办理接收、落户、接转档案、转正定级等手续。
(四)
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技术职称档案,包括接转人事关系,档案,保留原有身份,调整档案工资,接转中共党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粮户关系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以及年度考核材料的归档。
(五)
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评审、晋升推荐手续。
(六)
办理在职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关系、档案接转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在职流动人员的有关流动管理业务,包括向原单位发函联系,接转行政、工资、中共党组织关系,办理社会保险,办理技术职称申报、聘用合同签证等;合同期满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七) 协助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流动争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
(八) 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
单位代理程序。申请人事代理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交验单位在嘉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以及经营和纳税情况、委托代理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并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期限;人事代理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委托代理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确定。
(二)
个人代理程序。个人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不同情况,应提供辞职、辞退、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自费出国等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并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街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部门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申请办理集体人事代理;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人事代理;自费出国和辞职、辞退、解聘、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第十条
嘉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委托代理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人制度、定期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及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工作规范,维护委托代理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单位应定期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单位人员工作表现、奖惩考核、年度统计等材料,及时反映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和做法,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工作单位应尽量给委托管理人员创造再就业的机会。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上级人事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再作修改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