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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意见:“零工资”没必要
针对“零工资就业”现象,记者采访了杭州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现象应该分几种情况,若只是实习性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不构成雇佣关系,那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是允许的。但是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合同还是实行零工资就业就违反了《劳动法》里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名负责人说,某些大学毕业生自愿降低工资标准或者零工资就业以换取一个工作岗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和用人单位私自签订的这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万一出现什么纠纷,吃亏的也是大学生。若是用人单位提出“零工资就业”的条件,个人是可以向有关部门上报检举的。
为了缓解目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杭州市劳动局也出台了毕业生见习训练计划。这项计划规定,只要是杭州市户口的大学生,毕业半年仍未找到工作的,可以到市劳动局报名,劳动局可以出面将其介绍到一些好的工作单位见习,见习期为3—6个月,工资由政府拨出,按杭州市平均工资水平的60%发放。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出台的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帮助毕业生就业,大学生为了找到工作自愿“零工资就业”实在是没有必要。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零工资就业”现象只是存在于某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私下签订的不成文协议,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针对毕业生自愿和用人单位的这些私下协议,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相关部门也无从管束。
专家:“零工资就业”现象体现立法盲区
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劳动法的许建宇教授,许教授认为“零工资就业”体现了立法盲区。
许教授说,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没有清楚的界定。虽然“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关系的绝大部分要素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雇佣关系,但其表现形式却是劳动者自愿的义务劳动。而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是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必须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不存在义务或公益性的劳动关系。法律上既不允许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发工资,也不允许劳动者自动放弃劳动报酬的行为。
严格说来,不计报酬的就业不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零工资就业”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这种双方私下签订的就业协议也无从管束。若任由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对《劳动法》产生冲击。
部分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做法又间接伤害到其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同类劳动者的工资价位降低,扰乱整个就业市场秩序,为以后寻求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提供了“范例”,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的就业竞争。而大学生的超低工资会使人怀疑上大学的必要性,甚至出现新的“读书无用论”。这种现象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后期影响是致命的。
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这个群体内再自相残杀、恶性竞争,就会使整个群体更弱了,整体利益更得不到维护。
从求职者的角度看,把自己降低到不要报酬的地步,目的是为了先跨越没有工作经验这个门槛,以不要报酬来获得工作机会、积累工作经验,以便找到有好报酬的工作,这种急切
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更不能放任这种现象的继续发展,应该从立法角度来阻止“零工资就业”造成的“工薪失衡”现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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