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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救助站之间的博弈
温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严东一说,救助站不是医疗机构,“120”将流浪病人送到救助站毫无道理。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只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人员及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街头突发疾病的乞讨人员,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严东一告诉记者,该站一年的医药费、治疗费只有区区10万元,去年一个病人就花去了7.1万元。而且,这些钱按规定是用于救助站内生病的流浪者的,至于不在受助范围的站外流浪病人,救助站是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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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急救中心党支部书记叶建雄则表示,流浪病人是“三无”人员,医院不愿接收,“120”接警后才会将流浪病人送往救助站。“但如果是危重病人,‘120’接警后通常会请示温州市卫生局,再根据流浪病人的病情送到卫生局指定的医院治疗。”他说。
对于流浪病人,医院则表示有苦难言。福建省立医院院办副主任黄守勤说:对于流浪病人,我们从心理上肯定不愿意接受。一方面,治疗费用很难收取、落实。我们每开出一部车,抢救设备的使用,人员的配备,一趟都要好几百元。医院几乎每周都会收到流浪病人,每年因此损失几百万元。一些病人经过初步治疗后还不肯离开医院,这让医院的负担更加沉重。另一方面,流浪病人又脏又臭,很容易遭到同病房其他病人的投诉。2006年,一个得了坏疽的流浪病人被送到福建省立医院时,整个脚都烂了,而且生了虫子,臭味很重。护士长还要帮他洗澡,因为不洗澡其他病人就会投诉。
记者了解到,由于医院和救助站都不愿接纳流浪病人,遇到病情不是很危急的流浪人员,“120”根本不愿意出警。而对流浪病人的救助,在各地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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