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立毅
交通事故中会出现这样的尴尬:负事故全责的肇事司机虽然受到了刑法的惩罚,但由于遇难者身份不明,没有家属向肇事司机索要人身伤害赔偿,造成“撞了白撞”的局面。
在江苏高淳,当地民政局曾代无名死者向肇事司机索赔,但法院却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然而日前在浙江省桐庐县,当地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却获得了成功,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
类似的案情,桐庐民政局何以能获胜?于理于法,民政局该不该代他人获得赔偿?
民政局全部近3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2005年10月31日晚11时,一名在浙江05省道桐庐境内步行的男子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肇事司机随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其最终因头、胸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在车辆行驶途中打瞌睡,负事故全部责任。
就在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准备对这一案件提起公诉时,交警部门提出了难题:当时肇事司机曾向医院支付了一笔医疗费,受害人死亡后还剩下5000元,不知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由此意识到,违反交规致人死亡并非只是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同样应得到实现。
但是经过多方调查,被撞男子的身份一直无法认定,遗体也无人认领。“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亲属或其它单位为这位无名死者提出索赔,”桐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宋伟忠说,“如果日后死者家属出现,这时肇事司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
宋伟忠说,考虑到今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不但难以诉讼,判决的结果还可能难以执行,检察机关认为应有一个机构代为索赔。在参照其他地区类似的案件和浙江省的司法实际状况后,桐庐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
2006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了诉讼,向肇事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32.5万余元和丧葬费1.3万余元。
最后的判决结果有些令人意外:法院除判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外,还支持了民政局的全部民事赔偿要求,判令司机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33.8万余元。法院的判决要求,这笔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