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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许群 汪林义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先后收取某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决在商界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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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判例暴露行业“潜规则”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人员调查发现,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给付珍味楼酒店5.8万元“进场费”,且未入帐处理。
2006年4月10日,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酒水供应商的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并罚款17000元。
珍味楼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18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瑞安市工商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珍味楼酒店一方诉称,该酒店在购销合作中进行了广告牌位、仓库、提供啤酒人员吃住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投入已经达到5.8万元。珍味楼酒店向酒水供应商收取“入场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围。
瑞安市工商局则辩称,珍味楼酒店收取第三人进场费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对正常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例在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说,“进场费”在国内商业市场极为普遍,瑞安判例势必对这一行业“潜规则”造成冲击。
面对高额“进场费”,供货商不堪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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