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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该给自己一个什么样的定位?
据房地产专业人士介绍,物业公司的这些额外收入视情况不同通常有这三种管理办法:在一些在操作规范的物业公司,每半年或者一年会对各类物业收入进行公示,让业主了解情况。有的物业公司则是在业主委员会没有建立之前,将这些收入用作物业维修基金,委员会成立后,就转交委员会处理。也有的物业公司直接将这些收入补充到物业维修基金。房地产专业人士表示,这几种处理办法均属合理,等于将额外收入以不同形式返还给了业主。
但是业主们对此并不认可。杭州一个小区论坛上的某业主发贴说:“物业向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费,向家政公司收进场费,甚至向拾荒者收垃圾专收费,这些费用都没有正规发票、收据,这笔糊涂帐谁也说不清。”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私下表示,物业公司由于是亏本经营,小区广告收入算是一种补贴,收了也不冤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公司相当于是业主集体请的管家,主人没有委托的事,管家没有权力自作主张。”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说,如果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向广告公司出租电梯广告,那么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刘成林认为,物业公司的功能是服务,其一切权利来自全体业主的授权,如果要利用小区资源进行盈利,须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同时需将该收入列入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做主开展经营项目,而且还将收益据为己有,就是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专家认为,业主对收益权维权意识的淡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这笔本应造福整个社区的资金成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外快”。
专家提醒,如果业主所在小区有上述情况,业主应该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物业公司公布上述收入,并将收入用于小区的公共支出或直接补贴给业主作为物业费等。物业公司如果拒不“掏出”这些收入,业主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讨要这些收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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