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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能象管游行集会那样管商家促销
对于杭州市出台的“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企业推出主题促销前,须报公安局批准备案”一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金承东副教授有自己的看法。
“政府干预太多了,是因噎废食的表现,这种规定不仅难以执行到位,还有侵犯商家经营自主权的嫌疑。”金承东说。商家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手段,要采取哪些形式促销自己的产品,是商家自己的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行了。商家对商场有维护秩序的责任,对进入商场的消费者具有保证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他们做的不够或不到位,出了事故,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因为家里飞进了一只苍蝇,就把所有的门窗都关上,把自己也封死在里面。
当然,政府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有责任通过行政干预力事先对商家的行为做出某些方面的规定与约束,这是政府的“天然职责”,是一种预先防范的措施,不能等发生事故了才来追究责任。金承东认为,但这种规定与防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与事物发展的规律。一是所有行政规定都要有法律依据。不能想当然地简单套用集会游行方面的治安法规,商家促销虽也是集聚人群的公众活动,但毕竟只是一种民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政治性的聚会活动,动辄须报批备案给人以侵权嫌疑。商家对商场有维护秩序的责任,对进入商场的消费者具有保证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这在许多相关的民事法和治安法中早已明确,似无必要重新拟定个重复的规定;二是相关规定出台要有实施的可行性。商家促销活动每天进行,浩如烟海,每项都要报批备案其工作量相当惊人,批准还是不批准?烦不胜烦,牵涉相当的警力。再则,批准了,你派不派警力去维持秩序?不派警力,那么报批备案有何实际意义?若要派警力,哪有诸多警力可派?另外,把商事活动纳入公安审批的范畴,会不会产生新的寻租现象?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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