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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酬”带来漫天要价
和林师傅不敢要报酬的情况恰恰相反,有些人捡到东西非但不是拾金不昧,反而索要高额报酬,更是让失主雪上加霜。
前不久,安徽籍民工张道东来杭做短期拆迁工,并准备顺便带点钱回家。他上午取出了1万元现金,中午有老乡来送行,喝了点酒,其间,张道东去了趟厕所,回来就发现口袋里的钱没了。“这钱是老婆打工辛苦攒下的呀。”丢了钱,张道东一下傻了眼。幸运的是,住在工地附近的一位老太太捡到了张道东的钱。
然而虽然老太太承认捡了钱,但却不肯归还,并在其儿子和保安的陪同下,将钱交到了定海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老太太的儿子肖先生要求失主拿出30%的报酬,才肯将钱归还。“钱是我妈捡到的,怎么说也得要点报酬让老人家高兴高兴吧,”肖先生理直气壮。“报酬我是愿意给的,可3000块钱实在太多了,”张道东感到非常苦恼。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事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此外,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肖家老太太捡到钱后,以为是假钞,抽出了几张撕掉了。
针对该纠纷,法律界内人士认为,《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失主应该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并没有规定归还遗物可以索要报酬。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并不是绝对不可为之,但必须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特别是双方的当事人要协商一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规定拾得人有“保管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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