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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酬”应坚持必要、合理两原则
通过上述两起事件不难看出,关于“拾金有酬”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物权法》对于支付必要费用的金额没有具体规定上。来自浙江省律师协会的程学林律师说,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必要,二是合理。
程学林说,《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有强制的意味。付多少费用应当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决定,比如可以根据行程、时间、真心诚意的程度来决定。在物品遗失率比较高的行业,比如出租车行业,可以由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规定,对送遗失物的司机给予报销路费或加分等奖励。
有关法律专家还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协调沟通时,最好能对失主的承诺保存证据,比如书面协定或有第三方在场等等,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关于《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不是对传统美德的背叛,记者也采访了有关专家。浙江省委党校伦理学教授何建华说,“‘德’可以通‘得’,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做好事所获得的内在满足感,比如高兴的心情,得到认可等等。但除了这些心理上的感受以外,在外部环境,特别是在社会机制上,也应该有适当的奖励。”
另外,从社会义务和权利对等的角度上说,获得适当报酬也是应当的。“不能只是尽义务,受益人也应该承担责任。”何建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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