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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尝试,地方先行 (邱 炯绘)
张坚表示,在新形势下,志愿活动不再是单纯的、自发参与的公益服务,而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形成社会良好风尚的一种方式,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在新定位下,志愿活动应当纳入制度保障的范畴,这就需要先建起法律框架,有法可依。
浙江省是国内较早开展志愿活动的省份,自1993年启动以来,该省已组建了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达145万余名,为社会累计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或许正是由于志愿活动蓬勃发展,才会使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产生制度需求。
此次通过的《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志愿活动的财政来源与活动规范、志愿组织的建立与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护志愿者权益,《条例》规定,志愿者应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培训和各种保障;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公开等。
另一方面,为规范志愿者行为,《条例》要求,志愿者个人要维护志愿者、志愿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尊重服务对象,保守在活动中获悉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并在省、市和县(市、区)各级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志愿组织,协调志愿活动。这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财政资源和行政资源,把志愿活动纳入了制度轨道。
张坚说,今后,浙江计划按照《条例》规定,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组建"志愿服务基金",为志愿活动提供更多的经费保障。比如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提供医疗补贴,提供完善的培训及工作补贴等。这并不是要让志愿服务变成一项职业,而是为了保证志愿者的基本权益,壮大志愿者队伍。让想为社会奉献力量的人,不因缺乏保障而停留在志愿活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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