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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有话--
胡婷婷玩伴亮出“防身术”
5月16日傍晚,一位名叫雅倩的安徽女孩找到记者说,她曾经和胡婷婷在市区一家单位是同事,她想就这件事说几句。
雅倩说,她认为,面对这几条恶狼,胡婷婷太不会保护自己了,她和他们大不了只是一面之交,她干吗要和他们开这样的玩笑?开了玩笑也就算了,还和他们一起去寻找什么对质的人?到后来更离奇,他们要带她去宾馆,她应该坚决不去!这期间,他们5个人在一起大约有将近10个小时吧,胡婷婷完全有时间逃离他们的魔掌,但一次次的机会都失去了!
雅倩说:"如果是我,我发现他们几个不是好人,我会先麻痹他们,故意不说逃,当他们不注意我的时候,就逃,就报警,反正一定要想办法逃出他们的手心,跟着他们去宾馆那还不完蛋。还有,故意把他们引到一个人多的地方,然后就大声喊,比如,胡婷婷跟他们去了越都商城,那里人那么多,她干吗不喊?到宾馆总台填表开房时,她也可以大声喊啊?"
雅倩最后说,出门在外的女孩一定要自重,千万不要被一点点诱惑就迷失了方向。碰到问题不要紧张,要多动动脑筋。雅倩对胡婷婷后来在总台写求救纸条和叫服务员进来修电话机的做法表示赞赏,只是可惜,这一切都太迟了点……
宾馆停业--
营业执照可能被吊销
5月16日中午12点30分,记者来到案发地枕河宾馆,只见宾馆内一片冷冷清清,总台空着不见有人影过来。过了一会,见到记者的到来,在一旁烧水的大妈过来招呼。
烧水大妈轻声道:"今天还没有一笔生意做过……总台的于小姐已经辞职不干了,我现在只是替人顶顶的。"
"老板呢?"
"老板被派出所抓走了,还没回来。"
"你知道老板发生了什么事吗?"
"喏,就是前几天发生的强奸案,那女的递纸条给总台求救,老板没有报案。"
记者在宾馆里了解到,枕河宾馆是赵老板在今年4月26日花了21万才取得了一年承包权。"谁也没想到,生意刚有些起色就发生了这样的事……太可惜了!"一位宾馆服务员叹息道。
另一位服务员说:"那天发生这事时,我和老板都在场,起先我们都还以为他们外地人是在开开玩笑的。后来才知问题竟会这么严重!"
当得知宾馆要被停业后,在场的烧水大妈和几个服务员,一个个脸上都呈现出惊讶的表情。
老板被拘--
"见死不救"已涉嫌犯罪
针对此案所涉及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记者专门请教了绍兴市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唐传荣。唐律师认为,如果说4个小混混是一步步由违法最终走向犯罪道路的话,那么此案中赵老板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则比4个小混混更加可恨!因为他的行为,险些导致4个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逍遥法外。在这里,赵老板的行为基本可以被认定已涉嫌犯罪。
赵老板的行为,把一个老生常谈的的问题又一次推到了前台,那就是司法界一直来都在争论的,对什么样的罪错可以用"设立新罪"来实现。譬如"见死不救罪"这条,不少评论家都将其主体限制为负有特定职务或法定义务的人。但也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对这些特定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完全不需借助于一个新罪名来加以规范的。依据现行《刑法》,他们很可能触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渎职罪"或"故意杀人罪"。这些专家认为,现行法律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用兴师动众非设个新鲜的罪名不可?
另外,全国人大部份代表曾在大会中多次提出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的议案。刘如琦等32名代表提出:"见死不救"的危害性早被许多发达国家所认识,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均设有"见危不救罪"明文规定,现今,在我国,不同情况下的"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是很常见的。我国《刑法》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的定罪律条,是十分必要的。
唐律师还认为:"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面对道德失范,人们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那么,发生在枕河宾馆赵老板身上的"见死不救",这种最为极端的道德恶行,是否可以用法律判决呢?
此外,赵老板的行为是否还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是指行为人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作伪证,或者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作伪证提供便利条件。这一点,《刑法》在第307条第2款中有着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因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文中所涉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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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构成伤害罪案例
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曾某在家中获悉,胞妹当日下午在某私营企业因工作琐事与工人钟女士发生了口角,便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女士处讨"说法"。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女士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却遭曾某及妹殴打。钟女士为逃脱挨打,遂往楼下狂奔,当跑至四楼与五楼拐弯处,曾某即将追上时,内心极度恐惧的钟女士慌不择路,被迫爬上四楼半平台,双手抓住护墙欲躲避曾某等人的纠缠,扒在墙上故意大喊"杀人啦。"曾某见状恶狠狠地说:"你要死就去死,不要害我们。"双方对峙数分钟后,钟女士因双手吊在护墙上,体力渐渐不支苦苦哀求救命,曾某等人明知钟女士处境危险却视而不见,扬长而去。钟女士终因体力耗尽无法爬入楼内,从四楼半坠下,造成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重伤。
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钟女士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
本案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能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其构成要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被害人坠落摔成重伤结果未能避免,直接侵犯了钟女士的健康权利,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曾某负不作为故意(间接)伤害罪的客观基础。《民法》上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须在法律上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而有不作为;3、须有损害的事实;4、不作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曾某等5人符合民法上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实质要件,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曾某等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致使钟女士摔成重伤,严重损害了其生命健康权(见死不救),故分别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魏 斌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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