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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参与制定这份《意见》的有关人士介绍,《意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财政扶持政策”,包含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奖励、贷款贴息、积累补偿机制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文化单位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等内容。第三部分为“融资投资政策”。第四部分为包含土地、工商管理、引进和培养文化人才等内容的“其他有关政策”。
投入大 专项资金每年600万元
对文化产业的扶持首先体现在资金扶助上。《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市本级每年安排文化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扶持、奖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基层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宣传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点创意项目开发及优秀作品创作等。
对新设立的文化体育企业,从设立起3年内,若开始盈利年度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且上缴地方税费达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对企业经营者各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积极鼓励文化体育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以内给予贴息补助(生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民营文化产业项目,市财政给予投资额1.5%的贷款贴息。
文化体育企业比照工业或流通企业参与绍兴市政府优胜企业考核。
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的自我积累补偿机制。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所得,在扣除税费后可以全额返还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逐步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自我积累机制,并可适当放宽提取修购基金比例。
背景解读:据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有关人士介绍,这次市本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600万元,足见市政府对文化建设的重视。另据介绍,在财政扶持政策上,有5项内容都是新制定的,这也体现了政府在扶持、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方面费了不少心血。
优惠多 新办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为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意见》提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进行技术改造的文化单位,在取得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背景解读:我市2005年10月17日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促进民办民营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也曾提出,政府鼓励的新民办、民营文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政策。这次出台的《意见》对新办文化企业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的时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关“进行技术改造文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是从国家关于工业、物流企业的政策中发展过来的。
体现公平 民办、国办单位准入一视同仁
在融资、投资政策方面,推进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鼓励支持吸纳非公资本增强实力、拓展产业。文化部门国有资产整合组建的市文化产业发展公司,由国资监管部门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建立委托经营责任制,列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积极发展民办民营文化。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类文化经营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金融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实行公平准入。
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经剥离改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在其他有关政策方面,《意见》还明确,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
背景解读:我市2005年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促进民办民营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已经有这样的规定:新办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出资有困难的,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这次的《意见》更进一步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市工商局注册处有关人士说,这一系列政策降低了创办文化企业的门槛,对文化企业的投资人是个很大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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