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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
宁波审议通过《关于建设轨道交通的决议》
会议同时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等
为期两天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于昨日上午结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轨道交通的决议》和《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等。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勇、副主任邵孝杰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郑杰民、陈继武、丁阿运、陈豹年、张金康、陈旭和秘书长邬志桥出席会议,副市长王勇、陈炳水,市政协副主席陈云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瑞法,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本立,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筹措方案的报告》,并表决通过《关于建设轨道交通的决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宁波市信息化条例》。据悉,这两部法规将于近期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实施。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报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作大会发言时要求,在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真正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把服务职能延伸到农村。要按照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的要求,加快编制县域总体规划,深化完善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并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步伐,力争在两年内做到市域所有村庄建设规划覆盖。要针对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区别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努力增强建设的实效。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要着力研究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做到对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检查考核;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要在加强对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和监督中,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合理分工,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尽可能减轻村级组织的相关负担;要加强对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深化基层法制教育的内涵,量化法制建设工作目标,细化村务公开工作内容,强化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做好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使我市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会议还表决通过宁波市政府提交的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记者龚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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