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2月28日电(记者 岳德亮)从今年3月起,浙江省杭州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近年来,杭州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老百姓对居住区条件改善的要求与现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缺乏执法监督依据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配套设施配建不足、权属界定不清及改变使用性质等等纠纷时有发生,造成生活不便,引发许多矛盾。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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