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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4月10日电(记者 岳德亮)
针对因补偿标准存在分歧而导致拆迁矛盾多发的现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与时俱进,通过立法确定拆迁过程应当经过两次听证,以切实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理权益,增加缓冲空间,减少对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日通过当地媒体公告重新发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29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在此基础上,拆迁过程还应当履行两次听证程序。一次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一次是在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市、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而且须遵循从高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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