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王某诉张某、李某两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老公张某欠款150000元借据上妻子李某的签名虽不是其本人所写,但法院也判决二人共同偿还。
原告王某诉称,张某、李某两夫妻于2006年11月向王某借款150000元,还款期限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止,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款,则可以执行夫妻名下的一切财产。借到款项后,张某、李某两夫妻均在借据上签上了姓名。由于两人拒不归还,故王某将其二人告上了法庭。
被告张某说,借款150000元属实,借据上李某的签名是他为借钱找别人代签的,他老婆不知道借钱一事。
被告李某说,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其亲笔所签,该债务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她自始自终都不知道这件事,而且她与张某已于2007年2月离婚,所以她不应该偿还该笔债务。李某为证明借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当庭举出一份司法笔迹鉴定书。经庭审质证,王某确认借据上签名确实不是李某所写。
法院认为,该笔债务系张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即使借据上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所写,即使该笔债务没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张某、李某也应共同归还王某欠款150000元。
承办该案件的夏法官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约定制且债权人知道该事实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李某均无证据证明以上两种除外情形。对于张某的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在本案中意义不大。因为在普通生活中,夫妻双方均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为了防止一方先以个人名义借款,然后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法律上强调保护善意第三方,即出借人的权利,此类借贷纠纷案件不要求原告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夫妻内部债务的分担很有意义。
在本案中,该笔债务系张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即使现在张某、李某已离婚,他们对外也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在夫妻内部责任分担上,若张某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张某、李某一般应均摊该债务;若张某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由其一人承担,假如李某在张某不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其有权向张某追偿。(柴燕菲 辛成 夏明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