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26日电 据《衢州日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林业局获悉,《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野外用火的处罚标准,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最高可处2000元的罚款。
《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了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全省森林禁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禁火期内,除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许可的野外用火外,禁止烧香、烤火、野炊、吸烟等所有野外用火。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政府可划定常年禁火区。
《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否则,有关部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赖国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