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3日电 据《东南商报》报道,今天是长假第三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市六区月最低工资已调高到850元,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费应按此标准计算,前三天加班费每天不得低于121.89元。企业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庆长假7天期间,前3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必须按职工日工资的3倍计算,由于有特殊意义,职工加班后企业不得安排职工补休,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后4天为一般休息日,按2倍标准计算,企业不发加班费的,可以安排职工节后补休来抵冲。
从9月1日起,我市六区开始执行月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下的加班费计算办法如下:以月工资850元除以月法定工作日20.92天[注:月法定工作日为(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104天双休日)÷12个月=20.92天],得出日工资为40.63元。国庆长假前3天的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3倍计算,日加班工资应为121.89元;后4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2倍标准计算,日加班工资应为81.26元。
因此,国庆期间职工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前3天加班工资总计为365.67元,后四天总计为325.04元,如果市区一企业职工7天长假都在加班的话,至少应拿690.71元加班费。另外,由于国庆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日工作时间可能多于或少于8小时,有关方面可以根据实际加班的工时计算出每天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企业应合理安排加班,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对于必要的加班,必须严格保证职工能拿到足额的国庆加班工资,或安排职工节后补休。职工若发现企业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国庆加班工资,可在60天劳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林华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