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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5日电
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近日受理了一起4岁幼儿诉长兴某运输公司客车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切实为群众解决了打官司难的问题。
据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朱萍介绍,11月15日,一男子忧心忡忡地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说他4周岁还不到的儿子在路边行走时被某运输服务公司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撞倒,致两处伤残,一处达到九级伤残、一处达到十级伤残。因自己和妻子均无业,经济十分困难,希望能够给予法律援助,为他的儿子争取赔偿。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援助下,该男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查受理后,法院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决定直接给予司法救助,缓交5000元申请费。“真没想到,打官司没花一分钱。”这名男子感叹道。
这是我市实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的一个缩影。去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口衔接的实施意见》,我市民事行政诉讼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
“双向机制”中规定,管辖权互通。公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同时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审查互免。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民事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援助的决定。并规定已经接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一方,在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书》后,另一方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直接作出受理决定。案件办理互惠。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案卷材料等工作应当提供方便,必要时可无偿办理。案件撤销互告。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双方均已决定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案件,如一方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决定的,应在当日函告另一方。《实施意见》最后还规定了人民法院负有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所有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民事类的都已经按照这一“双向机制”进行了办理,估计全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达700余件。据悉,借鉴我市成功经验,我省也于今年9月起实施这一“双向机制”。(湖州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