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5日电 (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日前发出通知,由于近年来燃油价格上涨,同意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同时明确指出,全面建立并执行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据了解,从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0#柴油价格变动情况,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0.015元/人公里。
此外,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还表示,今后,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2007年11月1日国家调整的浙江省0#柴油价格为基数,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10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票价调整前不少于5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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