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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保卡借他人将受罚 可能被停用两年
《杭州市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处罚办法》元旦起施行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12-27 14:25:24) 来源综合 编辑:胡一敏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7日电 据《每日商报》报道,《杭州市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公布,计划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医院、药店的法律责任。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市民意见,大家可以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hangzhoufz.gov.cn)对其提出建议和意见。

    医保卡不能出借他人 违规就要罚钱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的,将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给他人享受的;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就诊的;

    通过重复就诊超量配取药品,或者通过伪造、涂改、毁损医疗文书等手段配取与本人疾病不符或者与基本医疗保障规定不符的药品,或者骗取与本人疾病不符或与基本医疗保障规定不符的医疗服务的;

    变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内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内医用材料、医疗服务的。

    不执行规定价格 取消药店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套取现金,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或者其他物品等非基本医疗保障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障基金开支范围行为的,或者有通过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报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将被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或者直接责任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资格。

    另外,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以下任一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障证(卡)的;

    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将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开支范围的;

    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

    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医生超量给药 可能被取消一些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任一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暂停直接责任人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直接责任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资格:

    诊治、记账时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障证(卡)的;

    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基本医疗保障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者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或者非因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接诊时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者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不按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或者超量给药的;

    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

    用人单位提供假证明 最高罚款2万元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医保经办机构而言,如果出现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障费转入个人账户和相关基金(资金)账户的;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障标准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标准的;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拨款项的等任一情况,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还鼓励市民举报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明确规定,对举报属实,提供的线索未被主管部门掌握的,并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奖励。记者 童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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