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12日电 (记者 沈锡权)索赔金额高达2.08亿元的国内最大的工伤索赔案浙江"泰顺矽肺病案"又有新进展。事故主要责任人王运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一案,10日下午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3年7月7日,浙江泰顺人王运福和陈益校、张万民三人合伙,以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的名义向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承包辽宁省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施工工程。随后,3人招募数百名未经任何劳动安全培训的工人,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对工人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身体检查,致使绝大部分工人患上了致命的矽肺病。
公诉机关指控: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王运福承担该案总赔偿金额61636080元人民币17%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应支付赔偿金额10478134元,并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后,王运福至今仅赔偿1714550元,仍有8763584元赔偿金未履行。
公诉机关查明,2005年12月份,刑满释放后的被告人王运福通过关系介绍鲁云峰以浙江中宇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在吉林省晖春市承包八连城煤矿,按协定从浙江中宇建设集团公司领取总工程款2%的介绍费,共计1036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运福在重庆市观音庙隧道参与工程管理,每月领取5000元的工资,共计4万元。但被告人王运福以无力执行为由,丝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期拒不执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公诉机关认为:王运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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