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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10日电
昨日,杭州市政府召开搬迁企业稳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搬迁企业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了企业不得以搬迁为由随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同时,随搬迁企业易地继续就业的城区职工,其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关于杭州市区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企业搬迁前的在职职工,如企业和职工自愿,其原社会保险关系不变,仍按杭州市区标准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职工退休时按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如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调动到其他企业,则按政策规定办理社保缴费。企业搬迁后录用的新职工,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属地征收、属地参保。(来源:每日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