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7日电 (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制度,发放对象为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包括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享受任教津贴。但是任教津贴仅限教师在岗时享受,调离农村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任教1-5年的农村教师,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享受60-280元/月不等的津贴;农村学校管理人员任教1-5年的,按管理职务等级分别享受90-280元/月不等的津贴。
上述人员任教年限每满5年,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元/月,最高可享受400元/月的津贴。其中对在农村任教的特级教师,在本人享受任教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加发500元任教津贴。
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津贴政策,有助于鼓励优秀教师安心农村教育事业,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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