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丽水审了一桩奇案 门前炸弹伤人凶手竟是动物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10-10 09:26:23)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综合 编辑:王彬彬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10日电 2007年11月13日下午,家住丽水龙泉市安仁镇大舍村的莫某,刚踏出家门几步,只听“嘭”一声,脚下的一股气浪把他掀翻了。他的左脚被炸伤,因此而截肢。

    莫某踩到的是村民柳某自制的“土地雷”,于是,柳某被警方带走了。“我冤枉啊,我明明把‘土地雷’埋在田里炸野猪的!”柳某说。

    昨天,丽水龙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因非法制作爆炸物,柳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柳某之所以判刑不重,是因为警方调查后得出结论,放“土地雷“的“凶手”,并非人类。

    “土地雷”长腿跑到村民家?

    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村民莫某打开家门,刚走出没几步就踩上了一个东西。“还没来及收脚,那东西就爆炸了,我被直接炸翻在地。”莫某说,左脚顿时疼痛难忍。

    闻声而来的村民发现,莫某左小腿中下段,已是一片血肉模糊。莫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说一定要截肢,才能保命。

    办案人员经调查,发现莫家门前的“土地雷”,是邻居柳某自制的“土地雷”。两人素来无怨无仇,柳某为何设此“陷阱”?

    柳某大呼“冤枉”,他说,2007年10月份,山里野猪猖獗,经常下山破坏庄稼。于是,他用火药、碎瓷片、塑料膜等材料,自制了4颗“土地雷”,希望以此驱走野猪。去年11月,他将其中一颗,投放在村民连某的田里。

    后来证明,炸伤莫某的“土地雷”,正是柳某投放的那一颗。

    如果不是柳某把土地雷放在莫某家门前,难道“土地雷”是自己长腿了吗?

    原来“凶手”不是人类

    昨天,法庭上宣布了一个惊人的事实,经过调查后相关证据表明,当时在莫某家门前放置“土地雷”的,不是人,而是某种动物。

    这到底是什么动物,村民猜测很多。

    庭审中柳某认为,莫家的狗经常出没田间,平时喜欢衔点东西回来,怀疑大错是这条狗铸成的。

    坊间还有不少传闻,说“土地雷”是狡猾的野猪衔到莫家门口的。

    法庭表示,目前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该“土地雷”是被某种动物衔到莫家门口的,不过具体的动物种类尚有待查明。基本排除柳某故意伤人的可能,将该案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过失致人伤害案。

  非法制造爆炸物获罪

    2008年3月24日,包括伤者莫某在内的30多位村民,联名申请法院给予柳某从轻处理。大家都认为,柳某本意为了保护田里庄稼,并非想故意伤人。事情发生后,柳某向莫某赔偿了10万元。

    不过,经公安物证部门鉴定,这些“土地雷”已构成爆炸装置,具有杀伤力。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本案案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任正东 解亮

关闭窗口 发表评论 打印本稿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