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 > 浙江频道 > 社会百态
与歌女同居也属嫖娼?
2002-7-20 11:18:54
    新华网浙江频道07月20日电  与歌女恋爱同居算不算嫖娼?该不该受到公安局的处罚?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对此作出了回答。

    25岁的未婚青年蔡某在诉状中称:他于2000年2月在温州市区航空母舰娱乐城娱乐时,认识了歌女李某,并对其产生好感,后来双方经常相处、情投意合,又进一步建立起恋爱关系,双方亲戚朋友都知道他们是一对恋人。因男方母亲反对,他们不得已在外租房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鹿城公安分局蒲鞋市派出所民警明知他们之间的真实关系,却认定两人系卖淫嫖娼关系,对他们作出治安拘留15日以及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为此,蔡某、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局的这两个错误决定。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蔡某与李某在2001年1月前已经认识,之后双方经常往来,其间,李某曾从家乡寄书信与个人影集给蔡某,并在情人节时送羊毛衫与裤子给蔡某。鹿城公安分局未查清蔡某与李某是否有违法事实,就认定蔡某嫖娼、李某卖淫,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分别判决撤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对蔡某与李某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据《温州日报》/陈东升包珍珍)

 
Copyright © 2000-2001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社浙江分社新闻信息中心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通讯社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华网浙江频道主编信箱:zhejiang@xinhuanet.com
webmaster:zhejiang@xinhu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