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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手机用户的艰难维权路
2002-7-23 9:27:44
    新华网浙江频道07月23日电  为了一部屡出故障的“老爷手机”,绍兴消费者小傅的维权之路整整走了1年零两个月。7月20日,当如愿以偿换得一部新手机后,他的感受却是疲惫和苦涩多于喜悦。 

    “我等这一天等得太久,也付出得太多了。为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手机新‘三包’政策中写得清清楚楚的东西,让经销商兑现却那么难?” 

  去年5月16日,小傅在绍兴某通讯器材市场购买了一款“三星2200”手机(当时购机价为1550元)。但开机不到两天,就有同事埋怨小傅的手机老是关机。经检查,小傅发现,自己的手机在待机状态下屏幕经常无显示,只有当打开翻盖两秒钟后,屏幕上才出现搜寻网络图案,随后恢复正常工作。小傅就去找经销商,要求换机。但经销商认为只能修、不能换(注:手机新“三包”政策第12条明确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双方僵持。此后,小傅又多次去找经销商和市场管理办公室交涉,但对方依然坚持只能修,不能换。 

    今年3月份,眼看手机“三包”有效期将近,小傅只得向经销商妥协,同意维修。3月17日,经销商将他的手机寄往特约维修点修理,4月4日取件。但不到一周,老毛病再次出现,不得已4月28日再修。这次维修点为其更换了主板,但5月27日取件,6月2日老毛病又发作。小傅实在忍无可忍了,于6月3日将手机寄往“三星”公司总部,要求退机。7月11日,手机寄回,答复已经修好。但7月12日中午,小傅绝望地发现手机屏幕又是一片空白。迫不得已,他再次向经销商提出换机。 

    但经销商认为,如要换机,须将手机送往厂方进行检测。同时,换机后还须收取折旧费。小傅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新“三包”政策,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凭“三包”证件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而他的手机已经3次维修,完全符合换机条件。另外,新“三包”政策还规定:只有当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由于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才能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小傅想不通,明明有关法规上写得清清楚楚,为何经销商死不认账?7月17日,他向天天商报新闻热线投诉。 

    当天下午,记者前往该通讯器材市场采访,经销商及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答复如出一辙:能否退货不由经销商决定,要由生产厂家检测后定夺,同时,不论换货或是退货,都要收取折旧费。7月19日,记者向绍兴市工商局“96315”咨询。工商局同志回答:从小傅的情况来看,可以向经销商要求换机,且不得收取折旧费。7月20日,在“96315”调解下,小傅终于换机。至此,他与经销商的交涉次数累计达20余次。 

    记者旁白: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小傅的问题终于解决了。但在帮小傅交涉的过程中,有些感受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手机实行新“三包”,保障消费者权益有了“尚方宝剑”,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文中的小傅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为给自己维权,几乎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翻烂了。但即使当他指着条条款款告诉经销商时,对方也依然死不认账。试想,假如小傅是一个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消费者,经销商还该怎样唬弄他呢? 

    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手机发生质量纠纷时,经销商的一种惯用做法往往是把责任推到厂方,让消费者去跟厂方交涉。但市工商局“96315”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质量处理的原则是“谁销售谁负责”,经销者在终端,直接对消费者负责,任何推诿行为都是在逃避责任,消费者不必理会。(据《天天商报》/何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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