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7-24 8:33:05 新华网浙江频道07月24日电 7月18日晚上9时10分,记者在投诉人盘根的带领下,来到位于石桥路的顺丰纱洗服装有限公司暗访。很远,就可以看到厂房三、四楼的车间灯火通明,听到机车声“隆隆”。记者试图进入车间实地查看,可整幢楼只有一个通道可以进出,并且在二楼与三楼间有铁门锁着,由门卫看守。记者假称来找亲戚,才被通融在门口张望一下,不能逗留。一百多台机器都在高速运转着,车间内没有电扇,有几台空调也似乎只是装饰,工人们忙得连抬头看一下“外来客”的工夫也没有。
盘根是由湖南来杭打工的,已在顺丰服装厂工作了三四年。他告诉记者:“我们每天清早7点30分上班,11点10分下班,休息一个小时,再上班,到下午4点50分下班,等5点30分开始上夜班就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可以下班了。我们最晚做到过次日凌晨3点,一般的也要到12点多才可以下班。可是我们这样没日没夜的干,却没有加班工资,还是和白天一样的按件计酬。如果一定要算是加班工资的话,那就只有一天一元钱的所谓全勤奖了,但只要有任何一天没加班,一个月30元钱的‘全勤奖’就都没有了。”盘根说,这里的组长管得很严,连我们上个厕所也要报告。最受不了的,就是每天还没睡醒就被拉起来干活,几天下来,身上就不停地冒虚汗,有时干活时连眼皮也睁不开。我们真是受不了了!
记者又来到工厂附近的员工宿舍,房间里挤满了高低铺,夏日的夜晚房间里相当闷热,一个男工人正蹲在地上煮什么东西。我们的出现显然很突兀,很快就有人上来询问,记者只得说是看到招聘广告想来应聘的,两个工人模样的男人一听就笑了起来:“你们做不了这个活的,每天都要工作到晚上12点,你们受得了吗?”
“12点?那总有加班工资吧?”“哪有什么加班工资呀。像你们这样的,刚来也就三四百块钱一个月。”这两个工人似乎已经对这样的“无偿劳动”习惯了,麻木了。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据《杭州日报下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