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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益波,《黑哨调查》连载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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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扫黑指南

  收到叶国文从上海发来的短信息,祝我新年快乐,并祝打黑成功,还不忘叮嘱我注意安全。

  这位老兄在复旦大学研究社会学,还专门发了一篇小论文给我,从社会学角度谈对"黑哨"问题的理解。我这些天一直在关注法律上的问题,倒是应该看看社会学的观点。从多个角度看,能够看得更清楚一点。就像我既是政治记者,又是法律记者,还是文化记者、教育记者,当然,也是体育记者,这样交叉重叠的身份,我认为对看待事物是非常有好处的。交叉才会有碰撞,有火花,才会产生亮点。

  就像足球和商业相交叉,才有了俱乐部制度,有了生命力旺盛的联赛。足球和反腐相交叉,才有了打假扫黑,有了超越专业领域的思考和建设。打假扫黑和法律相交叉,才有了对足球和法律而言都具有创造意义的新命题。

                           ---方益波2002年1月25日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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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的体现

  足坛扫黑,民心支持。

  在反黑斗争开展的日日夜夜,全国无数的球迷和关心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人们,随时随刻都在关注着打假扫黑的每一步进程。陈培德说,全国各地有大批的来信来电,向他表示支持,表示感谢,甚至积极提供线索,希望为推动事件的良性发展出一分力。他表示这些来信来电给了他极大的动力,是他们强大的后盾。必要的时候他打算节选部分公开发表。我在这些天也不断地收到各种各样的信息,有的人大代表几天一个电话和我沟通想法,表达自己的忧思,并以年老之躯,颠簸舟车,为解决打黑环节中的各种问题而奔波。有的老体育工作者夜不能寐,就会披衣起床,给我打电话,尽吐心曲。

  打黑进行到后来,正赶上各地开"两会"。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出于对中国足球的关心,联合发起提案,要求司法介入足球"黑哨"问题。在浙江省�"两会"期间,人大议案组先是收到29位人大代表《要求司法介入足坛进行扫黑打假斗争》的议案,随后参加提名的人大代表人数不断增多,达到43名。在开会期间,体育界的省人大代表陈培德、政协委员杜兆年等备受关注。陈培德说,开会期间,不管认识不认识,很多代表都会前来和他打招呼
,向他表示支持和敬意,关切地询问他在政治上和人身安全上所承受的压力。"我从中汲取了力量,"陈培德说。

  在议案中,代表们提出,足球界长期以来存在的裁判拿"黑钱"、吹"黑哨"等丑闻终于大白于天下,引起了舆论界和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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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的广泛关注。省体育局陈培德局长对足坛的这种腐败现象接连进行了猛烈抨击,并提请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采取严厉措施,开展足坛打假扫黑反贪活动,使浙江成为足坛打假扫黑反贪的前沿阵地。这是浙江省体育局和绿城、吉利俱乐部加强行业自律的自觉行动,符合"三个代表"和行业开展道德教育的要求。而由于司法的迟迟不能介入,已经产生严重的后果:一些收黑钱的裁判和"中间人"、俱乐部订立攻守同盟,使这些犯罪群体客观上成为法律拿他们没办法的特权人。为此,吁请司法部门尽早介入,先从浙江省寻找突破口,最终割除这个附在中国体育身上的毒瘤。

  在浙江省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就"黑哨"问题提出了《"黑哨"决不能自由泛滥》的提案,指出:有关裁判是否收取"黑钱"的调查,必须要由司法机关介入,立案侦查,净化我们的足球队伍,让体育事业不脱离正道。

  声声民意,拳拳民心。在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和浙江省部分人大代表及浙江司法界领导参加的座谈会上,陈培德就提出了司法介入的紧迫性,向曹建明提供了用以说明中国足协国家机关身份和裁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体育局的文件,并提出了中间人的问题。曹建明作了详尽的记录并带走了陈培德准备的材料。另外,陈培德还将有关材料复印之后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陈培德透露说,杭州市检察院的一位副检察长给他写了封信,在信中那位副检察长表态说自己是一位老检察官,对他的行动表示支持,同时表示非常希望为司法介入尽力,希望陈培德能为他提供情况。

  据悉,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也非常关心扫黑情况,已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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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将体育列入行风整顿的重点部门。

  尽管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是"黑哨"问题,但是"黑哨"只是足坛丑恶现象的一种,它同中国足球存在的体制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假球"、赌球、卖球和司法介入难等问题密不可分。关于整治足球环境的一切问题,均受到人大代表的热切关注。

  在2001年的联赛中与绿城对阵、涉嫌"假球"而受到足协处罚失去升A资格的长春亚泰,日前以《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将足协告上法庭,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随后又将起诉书提交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举也得到了人大代表的支持。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吴长淑等1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他们认为,根据我国《体育法》第31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除了司法介入,已经有很多人大代表关注更为深刻的体制问题。在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们对足球"黑哨"问题非常关注。国家级田径裁判许继存说,"黑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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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反映在裁判身上,但根子不在裁判。我们既要看到"黑哨"现象暴露出的管理体制问题和法制不健全问题,更要看到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体育界代表认为,要将目光�"黑哨"转向体制改革,只有从体制上找出原因,大胆加以改革,"黑哨"才可能消除,体育事业才会健康发展。

  日前,占旭刚的教练、全国人大代表陈继来将他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信函专门送到我这里。为解决司法介入的打黑瓶颈,陈继来几上北京,数次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写信,为净化中国体育环境尽了一个老体育工作者的拳拳之心。

  这封信写道:

  广州吉利、浙江绿城李书福、宋卫平两位企业老总勇敢地站出来反省自己的同时,大胆地揭发足球裁判大量接受贿赂(成为)"黑哨"的事实后,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同志出于高度的责任心、依法行政(的决心而表示)公开支持,大量的新闻报道已近一个月之久了。我认为这场扫黑斗争是必要的。体育界的腐败现象一直得不到很好的治理,我省人民群众拥护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开表态支持这场反腐斗争,相信体育界的反腐斗争必将引向深入和取得胜利。

  人们的共识是强烈要求司法介入。反之不可设想。要靠行规来解决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也是不会答应的。我国司法能否介入竞技体育,我国的竞技体育能否置于法律之外而形成特殊公民阶层,备受人们的关注。这次大量的新闻采访报道,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同样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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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体育各单项运动协会1998年机构改革后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国家行政事业正厅级单位,协会、管理中心两块牌子实际上是一套班子,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各省市也同样。裁判有些项目是国家协会聘任的,也有个别实际上的专职人员。但大量的业余裁判来自教师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有裁判注册等等手续。

  以我本人为例:我是一位国家干部,国家级教练员,又是国家级裁判员,如果我在裁判工作中有严重的接受贿赂事实,难道就不构成犯罪?法律就可以不追究我的责任?我不就成了特殊的公民吗?

  我国《体育法》第51条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有些法律条文可能不尽完善,但通过司法的正确解释来处理、解决当前足坛上部分裁判受贿案件的所谓法律危机是当务之急!它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能否有法可依、健康发展的大事。竞技体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影响大,搞得好能激发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积极向上;反之,如果在足球比赛中接受贿赂,裁判执法必定严重不公,而导致球迷的不满,引发一些所谓球迷闹事事件,我认为其根源主要在于裁判中的一些犯罪分子事实上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人民群众强烈希望法院、检察院尽快明确司法解释和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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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足协也在这场斗争中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北京市足协发表了声明,坚决支持打假,反对足球场上的腐败现象,坚决铲除"黑哨"。并表示,对于执法甲A、甲B的裁判员,其管理和选派权虽不在市足协,但协会将对当前的调查工作进行积极的配合,同时敦促有问题的北京裁判主动、尽早地讲清问题。

  在最能反映社情民意的互联网上,随着事件的进展,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打黑热潮。根据新浪网的统计,该网站曾经出现10万网友同时声讨"黑哨"的盛况。

  作为最大的受害者,球迷也在行动。最早是四川一位球迷认为自己买票看球,看的却是"假球"和"黑哨"而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上诉。随后,打假扫黑的发源地浙江的球迷委托律师来找我,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目前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已经收到杭州球迷的诉状,正在研究是否受理。还有一些球迷,主动向司法机关集体举报。

  大家都为了一个目的---净化中国足球的环境。

  这是一场真正由民间发起的、自下而上、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廉政风暴!

  曾经有媒体采访我,问在俱乐部低调的情况下,是不是打黑就无法继续下去,会不会不了了之。我的回答是,不会。因为这次在中国体育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反黑风暴中,存在着多种打黑的力量,除了俱乐部,还有媒体,还有广大球迷,还有虽然不是球迷但同样关心中国足球发展的人们,他们都在这场斗争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这场斗争的主角,他们的力量是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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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他们的力量将会对打黑事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因为这已不仅仅是净化足球环境的问题,此事件的意义,已远远超过打假扫黑本身。一个单项体育运动的反腐倡廉,之所以会产生这样大的社会反响,是因为其中寄托着人们对身处的整个社会环境中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寄托着人们对所有不公平现象的痛恨,以及对体育所代表的人类不断完善自身的美好理想的追求。

  足球不仅仅是"快乐"的,足球确实有很多附加意义,理想与现实差距越大,足球所承担的意义就越沉重。

  这样,为足球所做的努力也就是为所有的事物所做的努力。

  我曾经在打黑中为一幕场景所感动,那是在绿城职工足球队和新闻队打比赛的间隙,一位看上去已经有70多岁的老太太,双手向上紧紧抓着球场边的钢丝围栏,围满皱纹的眼睛死死地盯着场上的绿城队员。据说是仅仅就为了看看打黑的球队到底是怎么样的。

  那个雕像一般的人影,令人永远不能忘记。

  媒体的力量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
  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这些几年前出自《南方周末》的媒体名言给了很多媒体人一种职业的定位。尽管有些人认为有矫情之嫌,但是在这次打黑中,媒体确实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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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卫平多次讲到,这次足球打黑,媒体出了大力,很多记者完全是出于强烈的使命感,受良知的驱动,夜以继日,不辞劳苦,为打黑出力奔忙。陈培德说,要不是媒体的强大攻势,不可能取得事态的进展。阎世铎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对媒体的感谢,认为在这次事件中,媒体是立了大功的。

  很早以前,全国的专业体育媒体就对足坛存在的各种丑恶现象进行不遗余力的揭露和抨击。在这次足球打假扫黑风暴中,大批的专业媒体参与其中,在逐渐深入的时候,还有很多综合性主流媒体加入进来。除了早期介入的新华社,《人民日报》、《望周刊》、香港《文汇报》等强势媒体均对这一单项体育运动的一个领域的工作予以高度关注,这在从前是没有过的。

  据陈培德说,事实上,在反黑过程中,宋卫平曾几度萌生退意,也是媒体的力量,让他继续鼓起勇气,奋然前行。

  是媒体的力量,让一位裁判幡然悔悟,退还黑钱并写下忏悔信;是媒体的力量,让中国足协作出表态,负责人亲临杭州,使打黑柳暗花明;也是媒体的力量,逼神秘中间人现形;同样是媒体的力量,引发司法介入的大讨论,力图在实际操作方法上有所突破。媒体深入生活,声音渗透在打黑的方方面面。

  如果说,足球反黑对我们的体育环境以及整个社会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媒体和揭黑者如宋卫平等人的作用是等量齐观的。在这次斗争中,很多媒体人已经不是仅仅为了传播消息,制造卖点,扩大本报的发行量,而确确实实是怀着对体育事业的满腔热情,为净化足球环境,运用手中的笔、肩上的摄影机,一往无前地去努力。

  很多时候,新闻发生在深夜,很多媒体的记者放弃休息赶赴现场,经常鏖战通宵。他们中有很多人有家有小,却一次次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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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伦之乐。无论是想要买断对我的采访权的媒体,还是惊曝中间人黑幕的《球报》,抑或是率先抖出"黑名单"的上海电视台,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打开缺口,让"黑哨"大白于天下。

  这次打黑斗争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媒体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直接推动了一次影响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件的进程。类似的事情在几十年的新闻实践中不是没有,但这样大的规模和影响是前所未有的。

  在浙江企业界支持绿城打黑座谈会上,一位北京女记者即席发言说,来之前还对宋卫平等人存有误解,但是听了他的一席话之后,深深地被打黑者所感动。很多记者在不同场合用各种方式对打黑事业表示支持,对某些阶段打黑者的低沉情绪进行化解,给打黑者以鼓励。

  我在打黑过程中曾和一位外地来杭州采访打黑的记者聊天,他说,作为在圈内"混"了多年的老足球记者,他原本抱着宋卫平之类是胡闹,是因为没有捞取到好处,在黑色操作中失败才恼羞成怒反戈一击这样的想法,他本人也一直对这些丑恶现象见怪不怪,但是在采访此事的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他逐渐发现,这次是真的有人下决心要把这些黑幕揭露出来了,他的思维惯性最终被心底对足球的由衷热爱所突破。他说,在杭州写的这些反黑的稿子,是他10年记者生涯中最令自己有成就感的稿子,而且,在工作过程中,完全没有名利的想法,就是很平静地想要为中国足球做点事情,也无所谓值不值得,别人认可不认可,只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行了。

  在国外的足球打假扫黑中,新闻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的大案就是直接由于媒体的介入而最终使违法者被送上审判席的。在1965年进行审判的英国足球史上最大的"假球"案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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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星期日人报》的两名记者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了长达3年的调查和追踪报道,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录音,为法庭提供了最重要的证据,两人最后还亲自走上法庭作证。正是这两位记者掌握的线索,帮助警方使一度陷入死胡同的调查获得了进展。1963年英格兰丁级联赛,布里斯托尔队两名队员被《星期日人报》揭露出接受贿赂故意输掉比赛,之后警方立案调查,最后两人被法院处以50英镑的罚金,英格兰足总随即对他们处以终身禁赛。随后《星期日人报》对此事紧追不舍,派出记者加伯特和坎普林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追踪调查,最后挖出了"假球"案主犯---球员高尔德。这名球员曾经效力于7个俱乐部,他和博彩公司勾结,向各个级别联赛的球员行贿,让他们参与打"假球"。法院最后判决,包括两名英格兰国脚在内的10名职业球员犯"欺诈罪",分别被判处4到15个月的监禁,并处不同金额的罚金,主犯高尔德被判4年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金(当时英格兰球员最高周薪为50多英镑)。

  负责调查此案的警察和检察官都对《星期日人报》记者的工作表示感谢,法官劳顿认为,该报获得的证据对法院的判决起了关键作用。这两位英国同行表现优秀,足以成为我们的楷模。

  中国媒体的揭黑打黑行动在国际上也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一些外国媒体对中国足坛的这一事件予以密切的关注,随着事件的进展不断发出报道和评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法国《世界报》以一种极其严肃和认真的态度对中国足球体制进行了分析,其小标题叫《全知全能的监护人》。"在一个一直十分官僚的体制下,足协担当着各个俱乐部全知全能的监护人的角色,所有的错误都被他们不加商量地处理了。但是,广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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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俱乐部站出来反抗了。"《世界报》将广州吉利的老板李书福称为中国人敢于在法庭上控告政府机构的第一人,
巴西《圣保罗报》刊登《中国也学巴西搞越位》的文章,讲述中国联赛中的"假球"风波。此外,法新社、路透社等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1月23日举行的中国足协的新闻通气会,引来大批国内记者外,同时也引来了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媒体。据《北京晨报》报道,来自荷兰《新鹿特丹商业报》的女记者卞荷蕊以流利的中文侃侃而谈。她说,如果这事发生在荷兰,将�"一件大事","因为它性质很严重,遇到这种事我们首先会公布嫌疑人的名字,然后 媒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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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在这里,我关注这事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到现在还没有什么说法,我不太明白……"

  我们新华社的同事们从世界各地发来国外如何打假扫黑以及国际足球的有关人士如何看待中国足球反黑行动的相关报道,为国内提供借鉴。驻巴黎记者王敬诚报道,法国足球协会主席克·西莫内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从报道中得知中国足球界正在揭露一些裁判的受贿行为,认为"中国同行反对裁判受贿是完全正确的"。他指出,足球裁判在比赛中执法必须"以客观公正为惟一标准",决不能违背道德进行主观错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如果法国足协接到对有关裁判的举报,当然要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有受贿行为,他就应当受到严厉惩罚,在法国就要被永远开除出裁判队伍。司法机关只要接到对他的起诉,也会进行司法介入的。他说,裁判有时难免会发生误判或错判,只要不是"故意",就能得到观众的理解,否则就应受到追究。

  法国足协中央裁判委员会主席、国际著名足球裁判米·沃特罗认为,可以把"黑哨"翻译成"受贿的裁判"或"被收买的裁判"。这位在世界足坛享有很高威信、经常主办国际足球裁判培训班的足球执法人说,他非常理解反"黑哨"的行动,因为这关系到足球的声誉和发展,必须坚决杜绝这种"非道德"的现象。他介绍说,在法国,如果真有人掌握了这种不道德裁判的证据,他完全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法国的法律也支持这种起诉,并且在得到法国足协的同意后,会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调查。

  法国业余足球协会联合会副主席、全国足球委员会主席让-皮埃尔-埃斯卡莱特说,他知道中国媒体正在揭露"黑哨"这一情况。他对记者说,他在法文中还找不到与"黑哨"对应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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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但可以把"黑哨"翻译为"不正直的裁判"或"不清白的裁判"。这种裁判执法比赛,危害极大,十分不利于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也是法国足球界坚决反对的。

  来华访问大连实德的纽卡斯尔俱乐部主席塞弗德和在力帆队执教的塔瓦雷斯等人都对"黑哨"现象进行了抨击。

  如何看待这种媒体引发的"国际影响"呢?有一种声音说,足球反黑行动败坏了中国足球的声誉,对中国足球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影响不是反黑行动造成的,而是实际存在的足坛黑幕造成的,就好像我们国家在其他领域的反腐败行动一样,有假、黑现象存在不可怕,存在假、黑现象却不予揭露,没有进行严厉处置才是真正有损我们的国际形象的行为。

  司法介入是根本之策

  反黑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揭黑",其中俱乐部是关键。因为关于"假球"、"黑哨"的各种议论由来已久,在过去的很多年中,很多媒体已经对这一现象做过很多报道,但是由于涉及钱的问题,常常是一对一的事,过去的经验表明,送钱和收钱的两方必须要有一方被突破,出来举证,才有可能对这一行为有实质性的调查结果。这次事件之所以能有与前不同的效果,就是因为有两家送钱的俱乐部自曝其丑,不惜牺牲自己,来指证裁判。在揭露黑幕的过程中,他们是最有发言权的。所以宋卫平曾经喟叹,做这些事是犯罪,但是没有做就没有实际材料。

  在这个阶段中,举证的俱乐部是揭黑的主要力量,只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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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清楚黑幕到底有多黑。当然,实际上他们对黑的程度,可能也只是略窥一斑,因为这两家俱乐部都是入行不久,都是第一次参加甲级联赛。但光凭这些,也足以进行揭发和抨击。

  到第二阶段,就是"打黑"的问题。在这个阶段,俱乐部实际上只是证人的角色。宋卫平多次发问,"清洁工"在哪里?因为他不可能是"清洁工",陈培德也不是,桂生悦也不是,包括媒体、球迷都不是。只有实行行业管理、负有行业责任的中国足协,具有法定的"清洁工"的权力,或者是司法机关,负有人民赋予的维护公众利益的义务。

  中国足协能不能完成扫黑的任务呢?

  按照它的职权以及应负的责任,它可以说有完成扫黑任务的良好愿望。就在上赛季甲B最后一轮出事的时候,中国足协已经在10月16日的处罚中展现了足够的决心和铁腕。据足协领导人讲,这样的处罚力度在世界足球史上都是没有过的。请关注本书开篇的文字,这样的处罚实际上是缺乏确凿的证据的。它体现了打假的力度,但是没有体现打假的思路。

  打假的思路应该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依据。

  足协这次对俱乐部的处罚,展示的是人治的力量,有效率,但是很粗陋,雷霆一击,玉石俱焚。犹如古代之屠城,战胜国的军队为恐吓潜在的敌人,防止隐藏的、可能发生的反抗,进行"杀无赦"。我们对这样的处罚和管理何其之熟悉!

  从足球的历史上看,处罚"假球"、"黑哨"应有非常严谨的调查取证。假如没有证据,就不能轻举妄动。994年,英国《太阳报》爆出利物浦门将格罗贝勒等4人与马来西亚非法赌博集团勾结打"假球"后,警方立即行动,拘捕了4名嫌疑人并进行了调查。经过整整4年的调查和两次审判,英国政府花费了1000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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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是因缺乏证据而宣布4名球员无罪。随后格罗贝勒以名誉侵权为由把《太阳报》告上法庭并胜诉。

  对于一项现代体育运动来说,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秩序和规范。这种秩序和规范必须能明确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最后的底线在哪里,假如错了,应该如何处理。这种秩序和规范的最高形式就是法律。作为社会公众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之底线,法律充分体现社会发展对公民的行为要求。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或无罪、处罚或不处罚抑或有罪但不予追究等一系列的裁决,确保社会在相对公平的秩序中健康前进。这就是法治的先进之处,是人类理性的光辉对社会生活的照耀。

  随着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深化,足球在我国已经成为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运作程序日益精密的一项事业。它牵涉到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管理上的要求越来越高。足球问题,司法介入才是根本之策,断不是"杀无赦,斩立决"这样简单的"重典"和"矫枉"所能覆盖的。

  中国足协在新闻通气会上提出的"凡是能够主动向中国足协讲清问题、退出收受俱乐部的钱款、检查深刻的,将不予曝光并继续使用;对于有线索举报、事实基本清楚而本人拒不承认的,除依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向司法部门移交"这样的处理思路,在法律上就很难说得通。

  按照这种逻辑,行业主管部门就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对裁判的问题握有生杀大权,司法是否进入,也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来掌握主动。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决定彻头彻尾暴露出人治的霸气。假如裁判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就不是足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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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能把握的。已经犯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领受什么处罚,是否能继续工作完全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有线索举报,已经有犯罪嫌疑的,就应该移交司法部门,而不是由行业管理部门来决定是否移交,事实是否清楚应该由司法部门来认定,本人拒不承认应该对司法部门承担拒不承认的责任。司法不是行业管理部门的棍子,需要时拿出来,不需要时就收起来。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很多司法界人士、法学专家纷纷对这一法制建设中的新问题发表看法, 普遍认为,"黑哨"以及足球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界定。

  很多法学界人士认为,"黑哨"等问题破坏社会公平法则,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常识,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完全构成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是众说纷纭。

  我的同事杨金志在上海采访一位检察官时,这位检察官认为,犯罪的构成有三个方面:一是刑事违法;二是构成社会危害;三是应受惩罚。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行为构成社会危害就应当受到相关惩罚。"黑哨"已经构成了社会危害。现在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这些裁判是否刑事违法。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他认为,"黑哨"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刑法》中贪污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国足球协会是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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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在比赛中就是足协"从事公务的人员"。足协和裁判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既然裁判的判罚结果是惟一的、不可更改的,那么他代表的就是足协的权威。退一步说,裁判也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认为,从某个角度看,裁判吹"黑哨"也是渎职行为。渎职是一个"类罪"概念,其原本的、广义的概念是指不履行应尽的职责。1997年公布的新《刑法》中所称的渎职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其他人员也会有渎职行为,只不过在法律上不这么叫而已。但是,渎职一般没有"追求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图,而"黑哨"裁判一般是要追求一定的胜负结果的。从这个角度看,他们的行为比渎职更为严重。

  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的诉讼尽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但这个法律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体育界的首次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方面的分析,法院方面认定足协不具备"事业法人"的资格,因此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是否可以照此推断,裁判也就不具备公务人员的资格,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而从商业受贿的角度来看,由于足协仅仅是社团身份,又不是"商业法人",裁判也就不能成为商业受贿的主体。那么,裁判员即使真的拿了黑钱,他们的身份在法律上也是盲点,目前找不到对他们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足球》报报道,很多法学专家对这起关系到司法介入重要课题的官司进行了剖析。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应松年认为:中国足协是得到法律授权后才能对行业进行管理的。协会的权力分为公权力和内部自律,处罚权是法律授予足协的,也就是说足协动用了公权力对行业内的个体进行了管理处罚,因此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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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认为:在吉利告足协之前,中国足协给出的多种解释中多次强调到国际足联的章程。但是有一点必须确认,国际足联的章程不是公约、条约,没有优先使用的权利,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仲裁只是调整俱乐部之间、球员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它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它不能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同时它不能调解行政纠纷。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认为,行规在符合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的情况下作出的规定的有效性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如果这个行规里的规定和法律不一致,那么这个规定就不能算是有效的了。清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于安认为:"中国足协的章程合法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侵害了劳动权和就业权,这显然已经超出了自治组织的权力范围,还不允许人家保留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熊文钊教授还说:"受罚的球员和教练也完全可以根据《劳动法》去状告足协。"

  对于中国足协是否应对目前出现的足坛丑恶现象负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球报》记者对提交给检察日报社的"陪审团"评判的结果,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7位法官、检察官认为足协不存在渎职犯罪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李登明认为,足协渎职很难定罪。足协对中国足坛的种种丑恶现象确实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应是渎职。但渎职行为不必然引起渎职罪。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足协的领导虽然有公务员的身份,但他们不是以局长、司长的身份,而是以社团身份---足协主席、副主席来领导的。足球运动的管理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这一点很重要。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足协是社团法人,不能适用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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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渎职罪。对足协这种渎职行为的处理应由体育总局在行政责任上来追究。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岑凌认为,足协与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足协在事实上有行政处罚权,动辄罚款10万、8万,已很难将其界定为一个社会团体了。足协的主要领导都是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来主持足球工作的,足球管理中心本身就是一个经过授权的行政主体,它对于在管理、领导中国足球事业过程中的失误是要负责任的。渎职本身就是亵渎所任职务、应负职责的意思。公务员在工作中有过失,甚至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徇私枉法,都应该是渎职行为。这种行为目前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黑哨"猖獗,"假球"不绝,广大球迷、俱乐部、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都受到了损害,足协是要负责任的。他指出,中国足协像一个变脸王,它有足协、足管中心两张皮,你要追究它法律责任,它就变来变去,让你无法对它定性,从而在法律上无所作为,事实上不了了之。

  对于球迷起诉要求赔偿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买票入场看球的观众有权请求赔偿,但赔偿的对象应是比赛的组织者,因为组织者是球票最初发售者。观众购买球票就与比赛组织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观众有看到一场公平、真实比赛的权利。但由于"黑哨"的原因,观众看到的是一场不公平的比赛,因此比赛组织者就违反了《合同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请求可以是退还或部分退还票款,还有其他一些经济损失,比如交通费等。但精神损失由于没有相应证据,难以提出赔偿请求。

  很多专家指出,在目前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做法。通过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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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对目前争议的焦点---足协及裁判的身份和裁判是否"执行公务"作出法律界定,其他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此外,由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由行政机关个案处理,或是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主动介入展开调查都是可行的办法。

  国外足坛打假扫黑

  足球丑恶现象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世界各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的治理经验可以成为我国面对这一问题时的借鉴。

  强化制度建设是打击足球"假"、"黑"的基础。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意大利对足球裁判的管理有非常严格的"行规"。意大利足协有两名官员专门负责确定每场比赛的执法裁判。如果裁判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这两名官员有权暂停其执法工作。

  意大利、墨西哥等国的裁判都有稳定的高收入,一旦被发现受贿,就会被吊销执照,就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高风险也是促使裁判廉洁自好的手段之一。

  据新华社记者王子江报道,英格兰20世纪60年代发生"假球"大案后,英格兰足总决定,禁止球员、官员和教练参赌有关的比赛(指亲自参加或管理的比赛),也禁止他们在比赛前给博彩公司或是参赌的人提供预测。998年,英国足总通过深入的调查,成立了一个专门监督足总规则执行情况的机构,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英格兰裁判与联赛和足总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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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的足球裁判总体上是对足总负责,因为足总负责统一制订规则,裁判必须遵守足总的规则,裁判资格也是由足总授予的。但他们的工资由职业比赛裁判委员会而不是足总来发。该委员会是管理在职业联赛中执法的裁判的一个独立机构,它也负责裁判往返赛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必要的执法费用。

  一旦被发现违规,涉案人员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20世纪90年代初,一名叫森扎夸的意大利丙级联赛的裁判接受了当时佩鲁贾队主席高奇赠送的一匹马。此事被发现后,这名裁判被取消了裁判资格,当时已经升入乙级联赛的佩鲁贾队也因此重新降为丙级队。4年前,意大利甲级联赛裁判法里纳被临时取消了桑普多利亚队同菲奥伦蒂纳队比赛的执法任务,因为经调查,在比赛前夜,法里纳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希望他在比赛中照顾一下南方的桑普多利亚队。尽管桑普多利亚队一再表示与此事无关,为公正起见,该队还是没有逃脱降级的厄运。

  很多国家的足球活动中司法介入力度很大。1924年,埃德里队球员布朗宁在乙级联赛中因为向球员行贿30英镑,被判60天苦役,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因为打"假球"受到法律审判的球员。1932年,苏格兰的蒙特鲁斯队队长哈米尔顿在与埃丁堡队的比赛中,向对方球员蒙尼行贿40英镑,被判60天监禁。1980年,意大利首都罗马一家餐馆的老板和果菜批发商指控意大利著名前锋"金童"罗西等27名球员曾接受了他们的贿赂,警察在比赛后抓捕了有关人员。涉及这场丑闻的共36人被正式起诉为非法赌博串谋欺骗罪,AC米兰、尤文图斯和拉齐奥等老牌劲旅均卷入其中。经过纪律委员会调查取证,上诉委员会批准,罗西被禁赛两年,其领队和教练被驱除出职业足坛,永远不得再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幕后操纵者则被送进监狱。与此同时,AC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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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被勒令降入乙级,该俱乐部主席费力斯·格伦波被终身禁赛,该队门将阿尔贝托西和拉齐奥门将卡西托里拉均被罚6000英镑。此外,佩鲁贾队与阿维利诺队被罚在接下来的一个赛季中减去5分,8名与此事有关的球员被禁赛3-5年。

  1993年,波尔多官方对波尔多队1980年在欧洲赛场试图贿赂裁判进行了审判。该俱乐部主席克劳德·贝茨在案件移交法庭前去世,但前执行经理考库、前秘书长比泽特、克罗地亚球探巴林、葡萄牙球探德奥诺·弗里奥都受到欺诈和贿赂的指控。

  法国人贝尔纳·塔皮系前法国文化大臣、马赛市市长、密特朗总统的亲信,但他就是因行贿打"假球"而被判入狱的。马赛队的"假球"丑闻在1993年被人揭发出来。法国法律规定,即使不知犯罪主体是何人,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身份未明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司法起诉。而只要一立案,司法机构便负起调查不明身份的被告人××的责任。法国足协决定将案件提交给司法机构,向司法机构起诉××。法国两位以严厉著称的检察官蒙戈菲尔和贝菲接手此案。当警方在瓦伦西尼球员克里斯托福·罗伯特岳母的后花园挖出一个装有3万英镑的信封后,马赛俱乐部经理贝尔纳斯也因此被指控有行贿行为。不久马赛队被剥夺了欧洲冠军杯冠军的资格。塔皮被判入狱,失去了他国民议会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的头衔,5年内被剥夺被选举权。

  英格兰足球总会新闻官安德鲁·库珀说:"如果是足总首先得到线索,可以提请警方进行调查,但如果警方先得到这类犯罪线索,就可以不通过足总直接进行调查。"英国安格利亚理工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是全英惟一研究体育法的机构,担任该中心主任的西蒙·加德纳高级研究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王子江采访时说,不论是裁判还是球员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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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尽管关于这一行为具体应该属于哪种犯罪行为,英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参与这一行为的人很可能犯下了包括'欺诈罪'在内的多种刑事罪。如果证据确凿被法院定罪,他们会面临被监禁的处罚"。

  舆论监督在很多国家的打假扫黑中发挥重大作用,并且受到保护。在法国著名的塔皮案件中,政府前海洋部部长、当时任贝蒂纳市副市长的雅克·梅利克为塔皮作伪证,记者们以高涨的热情,进行深入调查,一步步证明他是在撒谎。1997年3月6日,梅利克因伪证罪被判刑1年(缓刑),剥夺被选举权5年。

  英国《泰晤士报》著名体育专栏作家西蒙·巴恩斯说,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应该得到支持,因为对于"假球"等腐败行为,媒体总是"最敏感"的。1994年,英国《太阳报》曝出利物浦门将格罗贝勒等4人与马来西亚非法赌博集团勾结打"假球",1997年,被判无罪的格罗贝勒在起诉《太阳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获胜,但《太阳报》上诉后,法院还是判该报不需要为格罗贝勒提供赔偿。

                    (注:本节内容综合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站)

  【资料链接】

  足坛扫黑进入关键阶段,方益波呼吁冷静加执著

  2001年12月13日,新华社刊出"广州吉利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的独家新闻,声势浩大的足坛扫黑行动拉开序幕。时至今日,足坛扫黑却是雷声大雨点小。2002年1月23日,中国足协抛出了模糊不清的"扫黑纲领",引起广大球迷的不满,记者就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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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了被称为足坛扫黑第一人的新华社记者方益波。

  记者(以下简称"记"):阎世铎在23日的媒体见面会上称要以宽大挽救为主,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最好是坏事能变好事,你对此怎么看?

  方益波(以下简称"方"):这说法值得斟酌。扫黑的最终目的是净化整体环境而不是针对个人,法律的最终目的也在于惩戒而不在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这样说也没什么不妥。

  记:这样"宽大"下去是否会有包庇之嫌?

  方:举国关注之下,不是足协更不是哪个个人能包庇得了的。

  记:有的裁判一场就收五六百,有的甚至十几万,你个人认为够不够司法介入的条件?

  方:只要证据确凿就已构成犯罪,司法完全应该介入。

  记:足协是否已经掌握了一些确凿证据?

  方:应该有一些比较具体的材料吧。

  记:那为什么不向外公布,不请求司法介入呢?

  方:可能证据还不够充分,不够全面,出于从全局的考虑谨慎从事。因为一旦公布就应该是下了结论,定了性,而俱乐部提供的材料只能算是线索,还不能算是铁证,更何况涉及面广。

  记:怎么样的才算铁证?

  方:起码要查清到底涉及多少人,受贿来源、数额、去向,要取得相关的旁证,证据上能互相对应,取证工作要有一定的过程。

  记:你作为扫黑发起人,手中是否有确凿证据?

  方:有比较详细、具体的相关材料。

  记:会对外公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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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关职能机构未下结论之前,作为媒体,新华社不可能先对外公布未经查实的材料。

  记:足协和媒体都称有证据,对外却又都不公布具体名单,在球迷的猜测中许多裁判都已受到事实的伤害,这合适吗?

  方:应当明确的是这种黑暗面事实存在,即使有伤害也不是媒体造成的而是这种现象本身引发的,"10·6"事件即使媒体不深究,球迷自己也能看出问题来。现在的疼痛是为了将来的健康。

  记:不把事情弄清楚,其他牵连受辱的裁判可能也不会罢休,对各方来说现在是不是都有些骑虎难下?

  方:所以要将扫黑进行到底。净化足坛,促进发展,裁判、观众、媒体、足协,包括俱乐部都应积极参与,目的都是为了足坛的健康发展而不是故意抹黑,谈不上什么牵连受辱。

  记:但如果司法、媒体都尊重足协,而足协又"从长远考虑",这"从长计议"是否会拖一两年呢?

  方:不可能,久拖不决对中国足球的伤害更大,关键是要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切入点,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

  记:有人认为顽症就要下猛药,现在的最佳方式就是让司法介入,你认为司法可以介入吗?

  方:可以。

  记:没有先例,怎么介入?

  方:据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很快就会出台。即使在其没有出台之前,检察机关也可以先进行调查,然后再提起公诉,然后再征求司法解释,再判决。这样就可以留下案例,也为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并不是说没有先例就不能介入,什么都有一个开头,关键是要启动整个程序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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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足协会不会将此事划入行业范围,按行规来处理?

  方:足球是社会性、公众性事业,并不是由足协说了算就行,该行规处理的就行规处理,该移交司法的还得移交司法。

  记:"法律严惩、以儆效尤"和"治病救人、严格制度"这两种处理方式你更倾向于哪种?

  方:这两种处理方式并不矛盾,两者是互相辅助、互为补充的。惩处个别容易,规范整个行业更难。

  记:俗话说:"拔个萝卜带片泥。"现在是一个萝卜都不拔,有的球迷难以理解,你认为呢?

  方:问题是不会拔个萝卜这么简单,这种气候的形成不是短时间造成的,是长期沉积下来的。同时牵涉面广,内情复杂,需要非常细心、细致的工作,要有耐心和韧劲,而且要讲究工作方法。像反腐一样,处理一两个贪官较易,要改变腐败的风气却不是一蹴而就的。

  记:足协是否要等拿出一个全盘的、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才开始行动?

  方:应该不会,据说足协也一直在开展工作。净化足坛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扫黑只是一个开端,足球的发展需要在不断地加强监督、扫除丑恶,不断地规范、建设的道路上前行。

  记:有球迷公开表示足协力度不够,你认为呢?

  方:这是一个心态问题,我们要调整好心态,既要避免过于急躁又要防止慢慢冷淡。打黑不像揭黑,揭黑时可以把问题都一下子倒出来,只要勇气和胆略,但打黑就没这么简单,需要冷静的头脑、足够的耐心和理性的评判。球迷期望的是有实质性的进展,足协也应当让大家看到这种进展,应将调查过程透明化,其实也没什么好保密的,最好是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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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记:你认为什么时候能解决?

  方:时间不好说,要看足协及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当然越快越好。

  记:最终会是一个什么结局?会不会不了了之吗?

  方:不可能不了了之,已经揭开就不可能再糊上。球迷短暂的观望后如果没有结果会产生集体的爆发。该行规处理的就要行规处理,该司法惩处的就要司法惩处。但这不是最终的结局,这只是一个开端,要加强长期的监督。

  记:会不会最终打得重、落得轻?

  方:我想大家是不会答应的。这就是包庇,是要承担责任的。

  记:在新浪做客时,桂悦生对足协表示失望,李书福说很无聊,不愿再搞下去,对此你有何看法?

  方:扫黑不是个人的事,也不是哪个俱乐部的事,足协、媒体、观众、裁判、俱乐部都在起作用,都有责任共同推动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不能认为宏观环境是这样,我个人就没什么办法,改变整体要从局部入手,参与其中要从个人开始。大家都应担起责任来共同推动整个事件往良性方向发展,不能慢慢冷淡下去,否则那真是中国足球的悲哀。我们要一直关注下去,要将扫黑行动进行到底。

  记:你会一直关注下去吗?

  方:会。

  记:直到水落石出?

  方:是的。

  记:你是怎么评价你的扫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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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作为关心足球的普通观众,我觉得我有义务关注足球,关注足球的健康发展。作为一名记者,我只是做了我该做的,我要不去做就是我的失职,同时也必须做好。

  记:作为关心中国足球的普通一员,我们现在最需要干什么?

  方:继续关注,坚持下去,最需要的是冷静加执着。

                        (《中国经济时报》曾业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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