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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23日电 业主购买了住房后,除了对住房拥有所有权以外,还有没有对其他物业的所有权?对此,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而凯旋公寓业主委员郑邦杰却已经为争取这份权益奔波了几年。

  郑邦杰争取的是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按规定这些所有权归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至于产权转移时间,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上也做了明确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但是郑邦杰说,在其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长时间里,从没有人向他主动提及物管用房的产权问题。而业主委员会也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些物业的所有权。他只是在偶然的机会中,才得知还有物管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这一说法。偶然觉悟郑邦杰曾是凯旋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后辞去主任职务,保留委员身份。此届业主委员会是在罢免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后由全体业主共同选举成立的。

  当年,凯旋公寓的业主对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满,认为它不能代表其利益。后来,在确定物业管理费的问题上又认为业主委员会定价太高(物管费是当年的甲级标准),并以此为导火线,在政府协调下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由此,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当时的主任郑邦杰对物业管理费问题非常重视,在杭州市物价局公布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之后,他马上去有关部门询问。在那里他第一次听到了物管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统称物管配套用房)所有权归业主委员会的说法。而他对此并不知情。

  郑邦杰说,他不久后就开始找开发商及相关部门,询问物管配套用房的问题,但是得到的回答却是,凯旋公寓第一期没有配套用房。但是,他却没有死心。事实上,也让他找到了证据。

  找出证据为了寻找相关证据,郑邦杰花了一年多时间,多次到规划局档案室、房管局、甚至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寻找材料。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些重要证据被郑邦杰掌握了。

  翻开江干区房地产管理局199841号文件,他发现在1998年11月份,有关部门曾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作出指示,文件写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已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配置营业用房112平方米,办公用房56平方米,请你们督促并给予落实,以使小区物业管理能正常运转。”

  这里载明面积和用途的配套用房即是凯旋公寓第一期的配套用房。可是为什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却不知道配套用房的存在呢?这些房子的所有权最终落在谁手里呢?郑邦杰至今仍在寻找这些疑问的答案。 郑邦杰的疑问,业主们是否也会遇到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几年来物业管理条例的变迁,解释在不同时期置业的人们拥有怎样的权利。

  几个文件及提醒杭州市实行物业管理,是从1996年11月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的。

  其后,在1997年的2月和10月,杭州市房管局又印发了《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统交和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及缴交比例、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

  到了1999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138号令即《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发商应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用房作了相应调整。

  最后,在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在1996年出台的《通知》中,就已对住宅物业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作了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主要来源是建立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的比例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前,按单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有偿提供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无偿提供1‰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所获取利润,必须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维护经费不足。

  文件出台日期为1996年11月19日。也就是说,在此之后竣工验收的住宅,开发商必须照此规定,交出小区配套用房。

  在1997年的《补充通知》中,又对缴交比例、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多层住宅专项基金按相关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比例、高层住宅和高级别墅按相关房屋建造成本的2%比例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缴纳30%,其余70%专项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合格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前足额缴纳,并须足额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底层商业经营用房。

  此外,还设了监督条款: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须以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发放的《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作为业务凭证。

  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1999年6月30日实施)规定商业用房也须无偿提供,并且增加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的面积。

  它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无偿提供占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无偿提供占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为本住宅区服务的商业用房。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已列入开发成本的,全部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接收,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经营。

  它还强调了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归属,即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

  业主委员会接收的商业用房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经营,其收益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

  因此,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竣工验收的住宅,物管用房面积将增加。 而经省人大批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与138号令相同。

  广大业主可以对照以上条款及自己的实际情况,看看是否享受了合法的权益。(据《杭州日报》/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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