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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相关问题的律师说法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18日电 律师说法问题一:开发商能否收取章先生的购房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该开发商未办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的形式收取定金是一种规避法律、变向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

  问题二:如果房屋位置、朝向改动,章先生不满意,他是否可退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款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章先生购买该房后,发现实际交付的与合同约定的在上述内容上不符,章先生有权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章先生是否有权知道公摊面积、容积率?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购房者不但有权知道,而且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将上述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并标明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

  问题四:在购买者的法律保障上,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是否“一视同仁”?

  经济房仅对购买主体资格和条件有一些特殊规定,其他均受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制约。

  问题五:小高层房屋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该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展和竣工交付日期。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二)高层建设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据《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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