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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20日电
5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针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条例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省卫生厅厅长李兰娟和副厅长周坤。
问:《条例》出台对现实有什么指导意义?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如其来、不易预测的特征,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预防事件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阻止和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这个条例的出台不仅可以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治非典的工作力度,更重要的是为今后全省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了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问:《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定期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按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等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我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条例》同时还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做了具体的明确规定。
问:我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条例》对突发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作了明确规定,你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答: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发布信息,关键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疾病监测体系,完成疾病监测与预警任务。这里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和整合现有监测系统的工作,我国常规监测包括疾病监测体系(大疫情),公共卫生监测体系(五大卫生)和专病报告体系(性病、艾滋病、结核等),同时又有突发事件报告体系。因此,科学地分类、整合这些监测体系,建立我省基础监测数据平台,实现资源的共享应该是疾病监测系统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第二是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要建立纵向疾病监测报告体系,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分级财政解决监测经费的问题,这是完善疾病监测系统的又一个关键环节。第三就是要加强监测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统计与流行病学、公共卫生信息学的专家队伍。
问:我省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具体需要抓好哪几项工作?现在已做得如何?
答:首先,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重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第二,自觉遵守《条例》,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卫生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第三,严格执行《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目前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已在全省卫生系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使每一名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好自身的工作。同时,还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据《浙江日报》/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