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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生财有道 收礼集资分红样样全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8-04-23 17:25:08)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晓明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现,徐国相受贿案,除了过节收受礼金等常态的受贿形式外,其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等非常态受贿方式,和《意见》规定的几种受贿方式并非一样,或者说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受贿类型。受贿形态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司法机关在防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对策。

    当然,徐国相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也好,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也好,都难掩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的实质,任何受贿犯罪新花样都逃脱不了刑罚制裁。徐国相被判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2月21日元宵节,万家团圆共赏花灯的节日,浙江省桐庐县政协原主席徐国相却无缘这样的团圆。就在这一天,因为在任桐庐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权受贿款物共计80万元人民币,62岁的徐国相被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4月1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在上诉期限内徐国相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不过,对徐国相的落马,桐庐县还是有不少人不敢相信:那个为人低调、做事高调、外表憨厚的县委老领导怎么会和贪官挂上钩?记者为此采访了办案检察官,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不仅和徐国相过年收礼等常态受贿有关,更和徐国相擅长用“非常态”的方式受贿有关。

    1 常态:过节收礼金

    常态的受贿方式,徐国相早已习以为常了。我们先来说说他的常态受贿。

    徐国相是土生土长的桐庐人,高中毕业后进入仕途,从政的大部分时间也都在桐庐,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桐庐县委组织部部长位置上调到萧山工作过一段时间。1997年,徐国相调回桐庐,当年就被任命为县委副书记兼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总指挥,一直到2003年当选桐庐县政协主席。

    当县委副书记的那几年,徐国相分管工业、民营企业、计划生育等项工作,这样的“权势”无疑吸引了一些有经营头脑的人的眼光。

    杭州某汽车装饰公司总经理俞某和徐国相虽说沾点远亲,但真正亲近却是徐国相当上县委副书记以后。1998年,仅徐国相的一个电话,俞某企业旁边的一家红砖厂的三四十亩地就轻松地转让给了他。俞某也因此从1999年春节开始给徐国相拜年。第一次的拜年金是2万元,接下来2000年春节是5000元,2001年到2006年每年1万元。就这样,拜年拜出了“感情”,徐国相开始和俞某称兄道弟了。“老弟的事就是我的事,有事你尽管说。”在一年春节收下俞某的礼金后,徐国相用力地握了握俞某的手说。

    徐国相确实没有食言,处处尽力为俞某和他的企业“排忧解难”。除了上面所说的转让土地,俞某还至少有五件大事对徐国相“感激不尽”。第一件事是杭千高速公路本来要经过俞某的厂区,徐国相及时会同县政府部门把情况向省市交通部门汇报,最后经专家论证修改了方案。第二件事是2007年1月,俞某想将劳某的6亩土地调剂给自己的企业建职工生活区,也是徐国相出面后,在桐庐县国土部门、富春江镇党委政府的协调支持下,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第三件事是2003年,本来俞某准备在桐庐县开发区筹建研发中心,徐国相帮他落实了土地问题,红线也划好了,俞某也交了一部分费用,但由于其他原因,手续没有办成。“你已经尽力了。”2006年春节俞某在给徐国相拜年时,见徐国相对这事有些愧疚,便这样安慰他。第四件事是2006年俞某的妻子郑某参加桐庐县人大代表选举,找徐国相帮忙。徐国相帮她和分水等几个镇的领导打招呼,郑某成功当选。为了这件事,2007年春节拜年时,俞某一下子将礼金提高到了4万元,而且让妻子郑某当面送给徐国相。

    第五件事,虽说不是具体的事,但对俞某来说却十分重要,就是俞某的企业有客人来洽谈业务时,徐国相去陪客吃饭,这样就显示出县里是重视、支持俞某的企业的。“这无形中提高了我们企业的形象。”俞某对办案人员如是说。

    既然徐国相这么乐意帮忙,俞某就不止于春节送拜年礼了。徐国相的儿子结婚、他的生日、他母亲住院的时候,俞某都没有忘记送钱过去,加起来又是6万元。

    同样,以春节拜年名义给徐国相送钱的还有桐庐县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管委会柳某等人,他们的拜年金每人每次3000元至8000元不等。这样加起来,从2001年至2007年,徐国相仅春节收受这些人的“红包”就将近10万元。对春节收的红包、儿子结婚、自己过生日、母亲住院等人家送来的礼金、慰问金,徐国相一直认为是人之常情,毕竟自己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他们提供过各种各样的帮助。

    2 非常态之一: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

    常态受贿说完了,我们再来说说徐国相的非常态受贿。

    桐庐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是徐国相当县委副书记时的挂钩联系企业。该公司老板俞金炳见经营沙石有利可图,一直想开一家综合沙石码头,但要获得审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经过徐国相亲自和有关方面协调、选地、一个个打招呼,2003年底,俞金炳的沙石码头顺利地批了下来。2004年,又经过徐国相的一番招呼、协调,桐庐县有关部门同意俞金炳的沙石可以外卖。这几个绿灯一开,就等于给俞金炳“送钱”,俞金炳不久就赚到了不少钱,一下子买了两辆小汽车。为了有个好牌照,徐国相又亲自帮俞金炳打电话,顺利搞到了两个好车牌号。

    徐国相的“热心”自然有厚报。2003年,徐国相的儿子结婚时,俞金炳送了5000元礼金。2004年,徐国相出国前,俞金炳又给他送去500元美金。

    除了这两笔“常态回报”外,更重要的是“非常态高回报”。2005年初,见俞金炳的企业生意红火,徐国相就以女婿魏某的名义投了20万元到他的企业“集资”,说好每年回报率20%。2005年和2006年年底,俞金炳分别给了徐国相10万元的分红。徐国相明白:自己20万元的集资,按协议一年最多只能拿4万元的分红,所以有6万元是俞金炳送的,两年就是12万元。

    就在2005年初徐国相投资俞金炳的企业几天后,俞金炳来到徐国相的办公室,送给他一张农行卡,告诉他里面有10万元钱,徐国相当时没敢要。第二天,俞金炳托徐国相的女婿魏某把卡带了回来,徐国相收下,并马上让魏某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一共有11.6万余元。这样的“高回报”让徐国相更觉得逢年过节收点红包算不了啥。

    3 非常态之二: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

    桐庐县圆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前几年,该公司在开发圆通小区过程中,作为县委领导的徐国相出了大力,不仅多次同建设、规划等部门打招呼,让他们尽快审批,从而使该小区能够以最快速度开工建设。而且,为了解决圆通公司的资金困难,徐国相又和当地某银行行长打招呼,让该银行给圆通公司贷款700万元。听说小区内的高压线影响楼盘销售,徐国相又是二话没说,给县电力局打电话让他们尽快解决。

    对这样的“有功之臣”,圆通房产的两个股东黄某和叶某心里自然有数,除了叶某利用春节拜年和徐国相的儿子结婚送给徐国相4万余元钱外,叶某和黄某还准备送给徐国相一个“大惊喜”。

    黄某是徐国相的小舅子,他是由姐姐带大的,姐弟俩感情比较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黄某每年过年都要给姐姐红包,包括徐国相的儿子、女儿结婚的礼金,但数目都不大,这是人情往来,无可厚非。但是,为了感谢徐国相的帮忙并在以后给予更多的关照,黄某、叶某和徐国相开始利用黄某和徐家的这层特殊关系进行权钱交易。

    听说徐国相的儿子准备结婚,叶某告诉徐国相,他们公司开发的一个小区有一套房不错,还有一个车库,当时总价20余万元,要是徐国相买的话,只要10万元就可以了。后来,黄某告诉徐国相他会办好的,叫徐国相不要付钱了。徐国相没花一分钱,这房子就归在了他儿子的名下。徐国相深知,尽管是妻弟,但黄某不会无缘无故送一套房子给他儿子,完全是为了感谢自己开发小区“有功”借机“送”的。

    这样,以舅舅送给外甥结婚房的名义,徐国相轻松地收受了20余万元的“感谢费”,他不由得感叹,妻弟黄某和叶某考虑周到,非同一般,自己也不用担心日后查起来有事了。

    4 控辩焦点:以婚房名义收房子算不算受贿

    2007年1月,到了退休年龄的徐国相虽然从桐庐县政协主席位置上退了下来,但仍然担任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总指挥。同年6月,徐国相听到俞金炳等人被查的风声后,急忙退出了6万元赃款。同年9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他立案侦查,并于9月29日决定将他依法逮捕。案发后,徐国相及其家人退出了赃款,但对黄某以赠外甥婚房名义送的那套房子迟迟不肯退,他认为这不是受贿。这套房子也成了庭审中控辩的主要焦点。

    辩护人认为,徐国相的儿子和圆通公司订有购房合同,属正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房款是黄某垫付的,虽然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徐国相的儿子和黄某之间是借款关系;徐国相的儿子和黄某口头约定,这套房子能够开具正式发票时就还款,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黄某垫付房款是报答姐姐,并非贿赂徐国相。因此,房款不应纳入徐国相的受贿额。

    徐国相也当庭提出收受黄某所送房产不构成受贿的辩解,并让儿子和妻弟黄某出庭作证。在庭上,黄某和徐国相的儿子把他们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全部推翻,试图为徐国相开脱罪责。

    公诉人对此予以回击,认为徐国相之子虽然和圆通公司订有购房合同,但他4年来并没有履行过任何付款的手续,圆通公司是由黄某和叶某共同投资成立的,并不是黄某一个人的,这一点徐国相之子也很清楚,因此购买该套住房和车库黄某一样要付钱;而且本案的证据显示,房款和车库款的确是由黄某所支付,既然徐国相的儿子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当然不属于正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公诉人指出,行受贿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揭开这个形式上由徐国相的儿子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事实上由黄某全额支付房款的面纱,恰恰证实了徐国相受贿的事实,即黄某将该房子、车库送给徐国相给儿子当婚房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黄某、徐国相的儿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法庭应当采信。黄某在检察机关曾作过三份证言,均表述是为了感谢徐国相在该小区开发时的帮忙才送房子给他儿子当婚房的,均未提及房款是借给徐国相的。黄某的证言也得到了与本套房子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叶某证言证实。徐国相也多次对检察机关供述:“我觉得圆通小区的房子和车库是因为我帮了忙所以才送给我的。因为尽管是姐弟,但仅仅是亲戚他也不会送一套房子给我。”徐国相的儿子也曾向检察机关证实,未提出该房款是由黄某先垫付的。

    法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徐国相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受贿所得财物包括那套房子全部予以没收。(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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