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条件太苛刻 交强险费率再起争议
自上月交强险引发争议之后,近期由国家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在车主中引起强烈反响。
多数声音认为,通过不违反任何交通法规来降低保费过于苛刻,而30%的保费浮动将在无形中增加用车成本。
“好司机”条件太苛刻
保监会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时间截止日为本月25日,7月1日起再正式实施《办法》。
该《办法》总体原则是交强险浮动费率幅度将与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直接挂钩,即一年以上无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可享受保费优惠,而违规者将多交保费,实行“奖优罚劣”,上下浮动不得超过30%。
草案中的惩罚规定主要有两大条:一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是车主上一保单年度发生三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
“按照此办法,以后我们肯定是罚的多奖的少。”车主王辉表示。他认为,一年内不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不违反交通行为的人估计都很少,何况是三年或三年以上,条件太严。
对此,的士司机黄先生也有诸多不满。他表示,仅以武汉为例,有些道路的红绿灯本身设置就不合理,并且有时车辆故障来得突然,让人措手不及;再加上道路的交通标识并不明确,不熟悉路段的难免会违反规定,这些责任最终都要由车主承担。
奖罚标准难体现公平
汽车业内资深人士陈光林对《办法》表现出担忧。在他看来,《办法》鼓励车主注意行车安全的本意值得肯定,但就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仍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我并不反对出台措施实行奖惩,但基础是必须保证奖惩的公平性。”陈认为,车主为过错付出罚款和多交保费的双重代价,但一年无任何过错也只能享受到费率下浮10%。
“为什么不能对一年或几年无过错的车主,在分数上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再奖励一下?”陈光林强调,双重惩罚而不双重奖励本身就不公平。而这必将增加车主的用车成本。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拟定:两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15%,而上浮同等比例的条件是,“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很显然,惩罚一年后执行,而奖励却是两年后兑现。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最高可上浮30%,而最高奖励却只有20%的下浮。
保监会表示,“各地保监局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草案制定细则,上报保监会审批。”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大调整的可能性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