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自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对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费率挂钩浮动逐步“双挂钩”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说,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对交强险将在下一年度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到今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施满一年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袁力介绍。 《条例》要求保监会、公安部门等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费率挂钩并非处罚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被保险人状况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 同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事实上,从2003年开始,费率浮动制度已经在商业车险领域进行了初步尝试,市场上的车险产品条款和费率都加进了随车、随人等差异化因素。2004年4月起,上海保监局与公安局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起到了明显效果,费率挂钩浮动机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
保监会重视尺度把握
袁力说,保监会从2006年6月起开始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这个过程中与公安部交管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公安部交管部门也向各地交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同时,保监会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草案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最终形成了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香港等其他实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的国家及地区相比,草案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 |